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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开控告远百案 判决远百应偿还10.2亿元

2006-02-14 21:5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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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十四日电)台湾土地开发公司今天表示,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台开公司控告远东百货公司偿还新竹市金竹广场 (即现新竹大远百)购物中心买卖价金案,远东百货应偿还台开新台币7.2亿余元,加计91年起以年息10.95%计算利息,共应偿还10.2亿元。

台开指出,依法院判决日为止,远东百货于加计利息后,共应赔偿台开约10.2亿元价金;由于判决中谕令台开得于提供 2.5亿元担保后,向法院声请对远百公司提出假执行,台开公司基于投资人最大利益考量,将依法缴交2.5亿元资金供担保,并向法院声请执行。

台开表示,自84年起规划兴建新竹金竹广场,至91年正式完工,并点交远东百货公司,含停车位总价款共计41.86亿余元,惟远百公司擅自扣留工程款 9.11亿余元。

台开公司几经协商均无法获得解决,于92年提起诉讼,要求远百给付买卖价金约10.2亿余元,并应加计至偿还时利息。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针对本案宣判,远百公司应给付台开公司7.24亿余元,并加计利息,总计远百应赔偿台开约1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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