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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越线 酒驾致死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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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酒驾车祸致对方死亡,获判无罪。

台北县金山乡一名童姓女子酒后与蔡姓男子发生对撞,蔡某伤重死亡,经检方依过失致死罪提出公诉,高等法院宣判,认定肇事是蔡某过弯瞬间跨越黄线才发生,就算未喝酒的一般人也无法立即反应而避免,维持童女无罪确定。

判决指出,童女平日在台北县万里乡野柳村的一家海产店工作,92年8月4日晚间11时许,童女在店内饮酒后仍驾车(酒测酒精浓度为0.43毫克,酒后驾车部分已判处童女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确定 ),搭载哥哥、友人欲再前往金山地区吃消夜,却在半路的万里乡大鹏村一处弯道,和与女友相聚结束,返家的蔡姓男子发生对撞意外。

童女等人报警并将蔡某送医急救,蔡某仍伤重不治,但处理警方将事故现场图画错,导致台北县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台湾省车辆行车事故覆议鉴定委员会两单位,误认童女有跨越黄线肇事,检方也依过失致死罪起诉童女。

警方曾误画现场图

法院审理时发现此错误,警员作证也承认,现场图经更正再送交鉴定,进而认定是蔡某跨越分向限制线,驶入对向车道,为肇事的原因,而童女虽有喝酒,但无越线。

此外,高等法院基于现场无任何刹车痕迹证,以及证人在现场未听闻任何刹车或喇叭声,认为车祸应是被害人蔡某过弯时越线而瞬间发生,就算未饮酒的一般人也来不及反应,在蔡某死亡与童女饮酒无任何关连,认定童女并无触犯过失致死罪。

无罪理由–事出突然 不涉过失责任

记者孙友廉/特稿

童姓女子酒后发生车祸,遭检方指控涉及过失致死罪,但最后获判无罪定谳,法院考量的是童女有无过失责任,毕竟刑法上的“过失”,乃当事者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若事出突然,一般正常人都无法注意,就算事故发生,也无法苛责过失责任。

基于死者蔡某在过弯突然越线,闯入对向车道,因此拥有路权的童女虽然有喝酒,但法院考量的是就算没喝酒的人,也无法闪躲即时应变。

例如去年9月中旬,台北市就曾经发生有机车骑士违规逆向冲上建国高架桥,遭到迎面而来的轿车撞落桥下坠死案,但在高架桥如同高速公路,属于封闭式的道路下,一般驾驶人无从预期会有机车逆向冲上来,故在司法实务上,很难苛责轿车驾驶有何刑事、民事责任。

此外,如有路人自道路分隔岛闯出来遭车撞,驾驶要负起何种程度的责任?虽然驾驶要随时注意车前状况,但法院将顾及的是:谁拥有路权?车辆时速如何,有无超速?以及视野状况如何等等来衡量。

违驾一箩筐 判刑1年8月

无照酒驾、超载、超速致乘客死伤…肇逃

〔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无驾驶执照的男子林世逢与友人相聚,不仅酒后仍开车,更超载,将可搭载4人的小客车,“塞”了7个人,并超速进而肇事,造成1死6伤,事故发生后,林某并逃离现场,事隔17个小时才投案,高等法院宣判,判决林某徒刑1年8个月。

由于被告林某在事发多时后才出面,酒测仅0.04毫克,一审新竹地院也认定林某尚未超过法定酒后不能驾车的0.25毫克标准,不过经二审高等法院送交法医研究所,推算回林某案发时,酒精浓度应已高达0.95毫克。

判决指出,92年8月12日下午,现年28岁的林世逢先在新竹县竹东镇自家饮用啤酒等,晚间9时许,林某再与陈姓等7名友人相聚,再一起喝酒;晚间11时40分,友人决定外出“续摊”,林某也驾驶了他的小客车,载了7个人,其中2人坐在右前座,其余5人都挤在后座。

除了超载,无照的林世逢仍以6、70公里超速行驶,行经竹北市光明六路、庄敬北路,变换车道时肇事撞及分隔岛,车上8人均受伤,其中坐右前座的陈姓友人受有头、胸部重伤,经送医仍不治。

但林世逢开车肇事后,除未报警也躲在路旁围篱内,并等处理警员、救护人员离去后,自行叫车前往竹东医院就医;直到警方清查林某所驾车辆,与林母联络,事隔17小时,林某才在母亲陪同下到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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