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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劳工自杀被判定为工作意外保险应理赔

2006-03-22 16:36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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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一峰特拉维夫二十二日专电)以色列国家劳工法庭判定一起工人自杀事件为工作意外死亡,依判决国家保险机构必需赔偿死者的遗孀;死者是以色列阿拉德(Arad)市的垃圾车司机,他在心脏病后返回工作,然后在工作时间自杀死亡。

这起事件发生在一九九六年,死者心脏病康复后返回工作时自杀身亡;死者的遗孀于一九九九年要求国家保险机构给予抚恤金但被拒绝。

死者遗孀表示,她的先生从心脏病复原后返回工作时,受到老板的打压,工作时间被变换,且不许死者有午餐时间,造成死者不适在工作时自杀死亡。

国家劳工法庭表示,要让自杀事件被认为是一件工作意外事件,必需证明在工作时有特殊事件与自杀事件的发生有关连,然后造成自杀,而这起自杀事件被认定为因工作压力造成死者自杀,因此属于工作意外,所以国家保险机构应该予以工作意外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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