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重刑加害任自元 暴中共虚弱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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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任自元敌视现实社会,妄图通过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所谓的“民主政府”,并通过网上聊天发展成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人民阵线”,并为该组织撰写了组织章程,纲领及其组织的理论性文章《民主之路》,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任自元@

消息传出一片哗然。熟悉任自元的人发出强烈共鸣与愤怒!“一个年仅26岁不到青年教师被判十年重刑!共产党杀人不手软,文字狱杀人不见血,暴政独裁泯灭人性天良,还我同胞任自元君的清白”!

任自元曾用名任志元,又名任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大传文化程度,捕前系邹城市第十中学教师,住邹城市顺河街通河胡同10号。于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长期以来一直对社会现状不满,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如不公正,腐败等现象,都是由于共产党一党“专制”所造成的,对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了敌视和仇恨。因此,他计划成立一个组织,希望通过暴力手段来推翻共产党的“统治”。自 2002年以来,通过网上交流,实地见面等方式,密谋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简称中山党),并由任自元撰写了该组织的纲领性文章〈民主之路〉及组织章程,纲领等,妄图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法庭指控:从2004年底至2005年4月中旬,被告人任自元还为准备成立的组织撰写了名为〈民主之路〉的文章,准备作为其组织将来的理论教材,用于培训组织的干部使用。〈民主之路〉的文章共分为12章,其中心思想反映在第四章“民主之路”中,指出中国要民主必须要革命,也就是要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中共暴政。 2005年2月,被告人任自元为该组织重新起草了章程和纲领,在章程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就是以“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宪政”为根本宗旨,并将该章程和纲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给他人。被告人任自元为拟成立的非法组织草拟了程序,章程和28点纲领,明确提出了“推翻中共之反动腐朽统治,推翻中共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非法目的。并将拟成立的组织命名为“正义力量党”,后改名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简称中山党)

法庭还指控“为筹集资金,2002年被告人任自元在邹城市建设银行开设一账户,用于接受他人为其拟成立所谓组织捐献的资金和活动经费,后被告人任自元共接受到活动资金2700余元。2005年3,4月份,被告人任自元为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分别到了天津,上海,武汉,东莞等地,会见了刘秀丽,李青,葛竟天,万里等人,与他们讨论了组织成立和进行集会的问题,极力宣传自己的颠覆思想,并散发了〈民主之路〉的宣传手册,还准备下一步要进行集会,正式成立非法组织。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任自元予以否认。辩解其虽然有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的设想,幻想通过暴力手段推翻共产党领导,但其并没有组织和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辩护人张成茂以“被告人任自元的行为只限于言论方面,属于思想问题,既无实施具体行为,也无社会危害性”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但都遭到法庭驳回,合议庭不予采纳。

对于法庭的这个判决,跟任自元未曾谋面,但通过网聊认识他的中国大陆泛蓝联盟群孙不二表示:“任给我感觉到此人和我一样是一个热血青年。关心我们国家,对国家的前途命运有着自己的见地和理念。他是一位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国家和民族的民主自由的人。我想:不管他期望国家实现自由民主是个什么样子,他的主张和思想多么的壮怀激烈,现在有愿意为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的民主自由事业而献身、忧国忧民的有抱负有理想的青年人已经很少了。难道这样一个知识份子一个有主张的青年,他怎么成了一个要搞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了呢?青年人的思想过激或是偏激,是常事,这些毕竟是他精神上的追求或说是幻想,跟网友自由的探讨、交流、畅谈一下思想与未来的期望,就成了罪犯啦?那么宪法中的公民言论自由又是指什么呢?难道生活在今天的一个公民有自己思想的自由、言论的自由就能构成对一个政府的威胁和颠覆吗?这是不滑天下大稽吗?岂有此理?!

孙不二表示:今天任自元面对严酷的社会现实,萌发了救国救民的壮志,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这样为了信仰,为了理想愿意献身的年轻人却被中共认为:性质很严重,甚至无端怀疑其有暴力倾向。任自元是一个教师一个公民,没有武器没有军队,只有一双靠劳动和付出才能得到生存的一个普通公民,说他能颠覆中共政权,有什么凭证?请问他有实施这些行为的能力吗?仅仅因为一个突发其来的空想,一个自由意志的抒发,政府就让给他吃十年牢饭?政府将带给他的是多大的伤害呀!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有责任有担当的青年不是被你们给毁了吗?多么暗无天日!青春有几个十年?你们想过他的未来、想过他的亲人要承担多么大的痛苦和社会压力吗?我只有一个词可以形容整个事件:草菅人命!

另一个青年万里表示:我其实在任的事情上先是抱了幻想的,认为他虽然言语激烈点,但毕竟不算具体的行为!!而且也没什么具体的危害行为做出来,共产党就下这样的黑手,我现在还要有一丝幻想,我就成了猪啦!!!!想可以呀,我说的是就现行的法律,搞重了。 这个青年披露:我去年6.8号被审讯,我说:中国民主的实现可能有各种方式,所以,我们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看待要有各种思想准备。你们猜山东的国保怎么做笔录的? 他们后来做笔录写成————万里说:任自元指出,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要采取各种手段,我们要做好各种充分的准备(算是他妈的没有直接说,我们要作好武装起义的准备)。 本来,这是谈论中国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趋势分析,在他们的笔下成了他妈的任马上要发起武装起义。

后来我在签字的时候表示异议,说要再改一下,他们才很不愿意的加了两个字,作好思想准备。一个青年就这样给毁了 所以现在兄弟们拼着再进去也要为他呼吁一下,起码不能让他家里饿死(绝非危言耸听,我去过他家里)

有网友问记者:山东济宁出过两个有名的市长,你听过吗?如果没听说我告诉你: 一个副市长给举报人下跪的照片,一个是副市长玩广播台的女主持人,结果裸体死在这个市长大人的床上。这两个事情大陆新闻都有报导过!!

请问:你说这样的地方官能治理好当地吗?这样腐败猖獗的地方,能没有冤狱吗?当地老百姓能不贫穷吗?今年新年温家宝还跑到济宁去假摸三道的慰问什么“贫下中农”!

活在这个时代的我们真是没有希望没有出路,不推翻你共产党我们有活路吗!?现在好了,退党的人好几百万了,我相信任兄那里的日子也不会太长了。

附件: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济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自元,曾用名任志元,又名任杰,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大传文化程度,捕前系邹城市第十中学教师,住邹城市顺河街通河胡同10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茂,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 2005年10月21日,2006年1月4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后于2005年11月21日,2006年2月4日两次提请法庭恢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自元及其辩护人张成茂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长期以来一直对现实社会不满,自2002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结识了葛竟天,万里,刘秀丽,李青(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上交流,实地见面等方式,密谋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简称中山党),并由任自元撰写了该组织的纲领性文章〈民主之路〉及组织章程,纲领等,妄图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任自元的供述,证人万里,孙靖,刘秀丽,葛竟天,李梦阳,沉勇,韩以营,韩蕾,王冰,赵新华,秦显玉,任汝生,樊进军的证言,书证,物证及勘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自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自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其虽然有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的设想,幻想通过暴力手段推翻共产党领导,但其并没有组织和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张成茂以“被告人任自元的行为只限于言论方面,属于思想问题,既无实施具体行为,也无社会危害性”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自元长期以来一直对社会现状不满,认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如不公正,腐败等现象,都是由于共产党一党“专制”所造成的,对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了敌视和仇恨。因此,他计划成立一个组织,希望通过暴力手段来推翻共产党的“统治”,然后成立其设想所谓“民主政府”。为实现这个目的,被告人任自元实施了下列行为:

1,散布有暴力倾向的信息,认识和联络基础成员。自2002年以来,被告人任自元多次在互联网的一些网站论坛上发表对现实社会不满观点的帖子,并和回复帖子的人进行更深入的交流,积极向对方宣传其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然后双方互留手机号码,约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共同协商策划成立非法组织等事宜,被告人任自元把这种方式作为其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并通过这种方式认识和发展了上海的葛竟天,武汉的万里,天津的刘秀丽,李青等四人。为寻找开展活动的群众基础,被告人任自元伙同葛竟天,刘秀丽于2002年夏天到河南省洛阳市第一拖拉机厂,单晶硅厂等企业进行了社会调查。并且从2004年底至2005年4月中旬,被告人任自元还为准备成立的组织撰写了名为〈民主之路〉的文章,准备作为其组织将来的理论教材,用于培训组织的干部使用。〈民主之路〉的文章共分为12章,其中心思想反映在第四章“民主之路”中,指出中国要民主必须要革命,也就是要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中共暴政。被告人任自元将〈民主之路〉的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和宣传小册子的形式先后散发给了葛竟天,万里,刘秀丽,孙靖及沉勇,约翰张等人。

2,起草组织章程,纲领,筹备建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被告人任自元设想以其和葛竟天,万里,刘秀丽,李青等五人为核心,然后再发展其他人员,组织成立壮大后,再选择合适的地点举行武装起义,最后推翻共产党领导,建立”民主政府。2002年夏天,被告人任自元为拟成立的非法组织草拟了程序,章程和28点纲领,明确提出了“推翻中共之反动腐朽统治,推翻中共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非法目的。并将拟成立的组织命名为“正义力量党”,后改名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简称中山党)。2005年2月,被告人任自元为该组织重新起草了章程和纲领,在章程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就是以“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宪政”为根本宗旨,并将该章程和纲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给他人。2005年新年前,被告人任自元还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设计了一面长方形的党旗,中间是一圆心,圆心中间是一颗六角星,底色是黄色,圆心是红色,星是蓝色,并将该党旗图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给他人。

3,筹集资金,策划集会。为筹集资金,2002年被告人任自元在邹城市建设银行开设一账户,用于接受他人为其拟成立所谓组织捐献的资金和活动经费,后被告人任自元共接受到活动资金2700余元。2005年3,4月份,被告人任自元为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分别到了天津,上海,武汉,东莞等地,会见了刘秀丽,李青,葛竟天,万里等人,与他们讨论了组织成立和进行集会的问题,极力宣传自己的颠覆思想,并散发了〈民主之路〉的宣传手册,还准备下一步要进行集会,正式成立非法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任自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曾作过详细的供述,庭审中其虽然否认了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但并不否认有发展人员,筹集资金,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组织,通过暴力手段来推翻共产党领导,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设想,并将这种设想在互联网上与人交流,也不否认撰写了根本宗旨在于“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宪政”的〈民主之路〉文章和纲领,章程,并将该文章和纲领,章程以电子邮件散发给他人或将该文章打印成小册子后散发给他人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证人葛竟天的证言证实,他于2002年在“北大论坛”网站上认识的任自元,任自元认为中国需要自下而上的改革,并且改革需要成立组织,认为武装起义也是中国民主运动可以采取的手段之一。为了对中国的现状多一些了解,他和任自元曾在河南省洛阳近郊中国第一拖拉机厂附近租了一间房子搞调研。2004年秋季,任自元提出要成立组织并开始着手写一篇理论文章,准备通过宣传该文章的观点来建立组织,发展成员,之后任自元就开始着手实施撰写成立组织的理论文章,发展组织成员等工作。任自元曾将一些自己设计的组织名称通过网络发给他,这些名称包括“中国国家社会主义党”等,任自元要他对这些名称提意见,最后组织的名称确定叫“中山党”,还叫“大陆民主阵线”,任自元还通过QQ给他发了一些倡导在中国实行改革的文章,其中一些文章是组织纲领性文件。2005年4月底任自元到上海,二人对今后怎样在中国境内搞民运组织等问题进行讨论,他俩都认为中国的民主运动需要在中国大陆成立组织才行,并且成立组织需要资金和人员。2005年4月,5月份,任自元曾做过一次全国巡游,到各地了解当地人员的情况,后任自元将筹建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告诉他,说总共收到了1000多元钱的资金。

(2)证人刘秀丽的证言证实,她和任自元是在“北大论坛”网站上认识的,后来她发现任自元提倡武装起义搞民主革命。2002年8月份,任自元给他打电话邀他去洛阳搞了一次社会调查,并且在洛阳任自元用稿纸起草了一个组织政党的“28条纲领”让她一边整理一边抄在任自元的一个小笔记本上,她抄上去后,任自元在她抄的内容上做了修改。并且任自元一直让她上网发展成员,她就按照任的意思去寻找,但一直也没有发现合适的人选。2005年3月,任自元曾到天津市找过她,想让她在一份誓言上签名,但是她没有签。2005年任自元还往她的电子邮箱里发过〈民主之路〉的宣传文章和去南方考察的记录,任自元还曾发过一个银行卡号,让大家存入资金。并证实所有事情都是由任自元发起,由任自元来牵头的。

(3)证人万里的证言证实,他和任自元是2005年3,4月份在网络上聊天的时候认识的,2005年4月下旬,任自元到武汉和他见面,二人在一起聊民主,政治,任自元还送给他一本〈民主之路〉的宣传小册子,文章里面反映了任的主要思想,任自元还说个人的力量太小,大家必须团结起来,才能对大陆民主进程有帮助,将来有机会可以成立成立一个团队,组织,政党,任自元建议叫“大陆民主阵线”。

(4)证人孙靖的证言证实,任自元对共产党一直持仇视心态,在2002年7月左右任自元曾经到河南省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调查证明了目前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存在很多社会问题,应该组建一个新的政党推翻中共的统治。任自元想先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各地联络一批政党的发起人,然后制定纲领,宗旨,进入实施阶段,最后通过发动下岗工人罢工,进行武装起义等方式推翻共产党的统治,在中国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主张建立民主制度的思想理念。 2003年11月份任自元和他在北京见过面,任想让他作一名政党的发起人。并证实2004年11,12月份,任自元往他的邮箱里发了一篇署名〈民主之路〉的文章,文章提倡武装起义推翻中共暴政。

(5)证人沉勇的证言证实,他和任自元是在2004年底在“苹果论坛”上认识的。2005年5.1前,任自元到东莞来找他,说要成立“中国大陆民主阵线”,别称“中山党”,希望他加入这一组织,这次见面任自元还给他一本〈民主之路〉的宣传小册子,在这之前,任自元往他的电子邮箱里发过一篇关于“暴力革命并影响国家发展”的论文,另外还发过一篇〈民主之路〉的文章。并且二人都认为只有武装起义,推翻专制政府,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并证实在东莞他给任自元1000元,作为“大陆民主阵线”的活动资金。

(6)证人李梦阳的证言证实,任自元用QQ给她联系,给她发过《民主之路》文章的征求稿,还有一个“中山党”的旗帜。二人共见过三次面,2004年国庆节,任自元给了她一些内容攻击共产党的文章,2005年4月份,任自元说她前段时间去了武汉,广东等地,南行的主要目的是去募集资金,招募人员。任自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武力的方式推翻共产党的政权,成立“中山党”,推进中国的民主自由。并证实任自元对她说革命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任自元很可能出事,希望她能做任自元的接班人。

(7)证人王冰的证言证实,他和任自元是2004年在网上聊天认识的。2005年5月份,他和任自元见了一面,任自元对他谈的话题主要是对政府不满,对共产党执政不满,并说要推翻共产党政权。并且任自元在网上给他发邮件,说准备组建一个政党,进行暴动,搞暗杀,在当地造成社会混乱,制造影响。

(8)证人韩以营的证言证实,任自元对共产党很有意见,他反对一党专制,经常在网上找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他说过要当国家元首,用武力取得政权的话。他曾经想为了推动中国民主自由,准备成立一个组织,还搞了一个章程。

(9)证人韩蕾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下旬,任自元对他说自己有政治抱负,将来有机会要成立一个政党,任自元是发起人,可以发展他加入,任自元还去过开封,目的是为了发展党员。

(10)证人赵新华的证言证实,任自元对目前国家的政治体制非常不满,对共产党很排斥,一心想成立一个帝国,并把自己任命为国家的元首,任自元想采取革命的方式,并争取得到外国的支持,还要杀一些劣等人,集中一些任自元认为优秀的人帮他实现理想。

(11)证人樊进军的证言证实,邹城市第十中学主控室有两台电脑可以上网,任自元来得比较多,大多数时间是用来聊天,浏览网页。2005年3,4月份,任自元来主控室打印了3,4次材料。

(12)证人任汝生,秦显玉的证言能够证实替被告人任自元销毁书籍和有关材料的情况。

3,书证

(1)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网监)勘(2005)01号远程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记录,被告人任自元有两个邮箱,分别为 captain945@hotmail.com和nazichurist@sina.com,其中在captain945@hotmail.com邮箱内发现20封邮件,在nazichurist@sina.com,发现105封邮件,既包括任自元写的邮件,也包括任自元发给他人的邮件和他人发给任自元的邮件,邮件中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组织名称及标志草案,章程,纲领和党旗等。在“组织名称及标志草案”中明确规定组织名称为“中国大陆民主阵线”,总名为“阵线”;在“章程”中明确指出“本组织以推翻共产党,建立民主宪政为根本宗旨”;在“纲领” “28点纲领“中明确的指出”推翻共产党之反动黑暗腐朽统治,推翻共产党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并详细规定了组织的“原则,制度和纪律”;济宁公安局从被告人任自元的邮箱中下载了一幅黄地红圆心,核心为蓝色正六角星的图案,被告人任自元对当庭出示的该图案经过辨认后,确认该图案是其为“大陆民主阵线”组织所设计的党旗。

2,暴力倾向的信息。入党“誓词”中明确规定“以颠覆专制政权,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为人生最高目标”,在“致全体同志”一文中明确规定“目标就是推翻共产党,建立新政权,推翻共产党的反动统治”;在“出行报告记略”中写道“秘密结社,武装起义,民主化之正途也”。济宁市公安局从被告人任自元的邮箱中下载的《民主之路》的文章,经被告人任自元当庭辨认,确认该文章是其所写。《民主之路》共分“民主与革命,民主释意,两大问题,民主之路,民主革命,起义路线,群众暴动,起义策略,得道多助,革命组织,民主中国,我们要做行动派”等12章,其中第4章“民主革命”论述了“中国要民主,只有革命一途,这就是中国革命的必要性”;第6章“起义路线”和第7章“群众暴动”,第8章“起义策略”论述了“在中国进行起义的可能性和起义必胜,并论述了起义的具体操作方法”;在第10章“革命组织”论述了“革命组织的性质特点以及对革命者的要求”,明确提出了组织的目的是“推翻共产党”;第12章“我们要做行动派”,再次强调了“行动胜于一切,行动决定一切”,并宣告“我们要发动革命,和共产党坚决斗争,不屈不挠”。整篇文章的核心就是要通过革命,通过起义来推翻共产党领导,推翻国家政权。

3,筹备组织。在“行动计划草稿”中,明确提出“需要的同志,只有集会才能确定,资金目前欠缺,恐怕也要集会解决了,无论如何,必须集会了”;在“呈现真实”一文中写道:“我以及一些同志是以推翻共产党为目标的,我们迫切需要壮大队伍!我们愿意和一切以推翻共产党为己任的人和组织合作”;在“关于加强组织联系的报告”一文中写道“大家应该都有感觉,同志们之间联系太松散了。长次以往将人心涣散。我深切感觉到,必须加强交流和联系,必须不断强化信念。我坚决希望每个人至多每十天必须至少和一位同志交流一次”,在“筹建中”一文中明确写道“革命党在筹建中,现在正在筹划全体同志集会”等等。

这些邮件,文章的内容证实了被告人任自元为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实施了宣传其颠覆思想,发展人员,筹集资金,着手成立组织的具体行为。

(2)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2005-183号检查意见书记载,在证人葛竟天使用的电脑主机内存有葛竟天与被告人任自元及万里的聊天记录,内容包括了商议进行集会,成立组织,发展人员,筹集资金,发动武装起义等,还记载了被告人任自元是他们的总联络人,已经出台了一些文稿和组织的设计蓝图。

(3)联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任自元手机短信清单及摘要,证实了被告人任自元于2005年3月,4月到天津,广东,武汉等地的目的是联络人员,筹集资金的情况。

(4)有办案说明,户籍证明附卷佐证。

4,物证

(1)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从被告人任自元办公室的办公桌内搜出写有“组织程序,纲领,章程”的稿纸7页,从其家中卧室搜出“调研日志”笔记本一本;且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侦鉴(2005)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7页稿纸上面的字迹和笔记本封皮上面的字迹系被告人任自元所写,笔记本里面的部分字迹系被告人任自元所写,部分字迹系刘秀丽所写。被告人任自元对当庭出示的上述物证进行辨认后,确认是其所书写。7页稿纸和笔记本中的内容都明确提出了“推翻共产党统治,推翻共产党之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成立民主政府”的非法目的,并明确了准备集会的程序,成立组织的章程,成立组织的纲领和成员加入的条件等内容。“调研日志”笔记本中还有被告人任自元和刘秀丽到河南洛阳市进行社会调研的调研日志。

(2) 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从沉勇的家中搜出《民主之路》手册一本,被告人任自元对当庭出示的该手册经过辨认后,确认该手册是其送给沉勇的。

5,视听资料

由被告人任自元供述的录像附卷佐证。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查实,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自元因敌视现实社会,妄图通过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所谓的“民主政府”,并通过网上聊天发展成员,筹集资金,准备集会成立“中国大陆人民阵线”,并为该组织撰写了组织章程,纲领及其组织的理论性文章《民主之路》,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任自元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当支持。被告人任自元及其辩护人张成茂关于被告人任自元没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议庭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第55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自元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邵继军
审判员 张阿寐
审判员 于建淞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广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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