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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亚国会:石油开采合约须先经国会批准

2006-03-07 21:4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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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正庆约翰尼斯堡七日专电)奈及利亚尼日三角洲解放组织劫持外国石油公司员工事件不断传出,为了保障石油开采区民众权益和石油公司利益,奈及利亚国会提案,任何石油开采合约生效之前,必须先经国会批准。

由尼日三角洲地区选出的国会议员提案,国会石油委员会主席马伊巴领衔提出的“石油抽取及钻探协议批准法”,已在奈及利亚国会初审通过。

根据这项草案,国会将检讨、评估目前和未来的所有石油开采合约,以确保外国石油公司探挖奈及利亚油源时,所有协议条款不会对奈及利亚造成任何不利。

该法案在前言中指出,国会是由代表不同地区团体的民意代表所组成,最能保障公民的利益。如果法案完成所有立法程序,未来任何石油公司开采油源协议,将必须先获得国会的批准。

草案还明订,任何未经国会批准的协议或合约,将来发生事故时,奈及利亚政府将不负任何义务和责任,而在协议或合约生效前,签署协议的两造双方须在三十天内向国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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