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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國會:石油開採合約須先經國會批准

2006-03-07 21:4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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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正慶約翰尼斯堡七日專電)奈及利亞尼日三角洲解放組織劫持外國石油公司員工事件不斷傳出,為了保障石油開採區民眾權益和石油公司利益,奈及利亞國會提案,任何石油開採合約生效之前,必須先經國會批准。

由尼日三角洲地區選出的國會議員提案,國會石油委員會主席馬伊巴領銜提出的「石油抽取及鑽探協議批准法」,已在奈及利亞國會初審通過。

根據這項草案,國會將檢討、評估目前和未來的所有石油開採合約,以確保外國石油公司探挖奈及利亞油源時,所有協議條款不會對奈及利亞造成任何不利。

該法案在前言中指出,國會是由代表不同地區團體的民意代表所組成,最能保障公民的利益。如果法案完成所有立法程序,未來任何石油公司開採油源協議,將必須先獲得國會的批准。

草案還明訂,任何未經國會批准的協議或合約,將來發生事故時,奈及利亞政府將不負任何義務和責任,而在協議或合約生效前,簽署協議的兩造雙方須在三十天內向國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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