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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申请更正、复查或退税案件期限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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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表示,纳税义务人接到补税缴款书及核定通知书后,如发现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所辖稽征机关提出更正。

如对于核定内容,认为适用法令有违误或不当时,应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30日内或补税之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算30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复查。

至于纳税义务人对于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得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

该所表示,依税捐稽征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于规定缴纳期间内,向稽征机关查对更正。纳税义务人提出更正时,须注意仅限于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且须在规定之缴纳期间内申请更正,才可适用该法条规定。

如系对核定内容或法令依据有异议时,则应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项规定,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有应纳税额或应补税额者,在规定之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算30日内(无应纳税额或应补税额者,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复查。

至于申请退还溢缴税款,则须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接到补税缴款书与核定通知书,若对课税处分不服,应依前述方法提出复查或更正,若申请退还溢缴税款,应检附具体证明,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如有疑义 ,应尽速向国税局查询,以保障自身之权益,并可减少征纳双方之争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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