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共卫生部对于苏家屯惨祸的欲盖弥彰

草虾:中共给胡锦涛脸上抹血

原副标题:──胡锦涛脸上抹血

草虾

【大纪元4月10日讯】记得1980年代,读过一篇小说大约名为《火》,讲的是一个几乎无罪的年轻男囚,在狱中受到超常的医疗检查,他非常感激政府的呵护。不料突然要被处死,并且在死前得知,他的角膜要被移植给一位角膜混浊的老领导。于是他眼中冒火。那位接受角膜移植的老领导,最终眼中看到的也只有火。现在想不起这篇小说的作者了,却感念他很早就以文学手段揭露了大陆当局残害人命用于移植的魔鬼行径。

我们知道,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大陆,始终处于有法不依或者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特别是官府经常要大肆宣传的“我国又有了《**立法》…”,实质是暴露了在某个行业的无法无天的荒唐。比如湖南某市,立法“禁止中小学教师奸污猥亵女学生”;富甲东南而又文化昌明的江苏无锡市,其教育局日前出台了《2006年全市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禁止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谈话。可见我源远流长的华夏斯文被糟蹋到了何等境地!

大陆向来党国不分,政府的这个部那个部,只是安置高官菩萨的庙堂而已,并不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政府部门的责权。不同部门之间见责任相互推诿,见油水争相捞抢。对于涉及成千上万国民的权利以至生命的某一领域的管理依据,不是由国会性质的人大或政协来讨论立法,而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由“主管部门”炮制一个不伦不类的《条例》或《规定》,人大或政协则在事后全体拥护。当年法轮功在大陆广受欢迎的时候,诸多机构都要争当“主管部门”。一旦1999年7月江泽民决心展开迫害,各部门都把手缩回去了,推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民政部,紧急发布一纸公文,认定根本不存在组织的法轮功为非法组织,然后暴风骤雨残酷迫害。那么从法轮功始传的1992年5月直到1999年7月,民政部的领导们难道都带着墨镜么?

本为医学天使,被小心谨慎的使用在文明世界的脏器移植技术,竟然在以残害人命牟取暴利为宗旨的共产党统治之下中国大陆,蓬勃发展起来。1980年代的那篇小说所揭示的残害囚犯盗取器官的罪恶行径,终于发展成为这个世纪开端最为令人发指的惨祸,借着镇压法轮功信仰者的血腥运动,使得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人肉市场。吴弘达先生虽然揭露过大陆的囚犯劳役问题,然而囚犯被非法盗取身体器官的罪恶,就因为吴先生缺乏研究而不存在么?

与七年前民政部的一纸公文相彷,中共的卫生部也刚刚紧急发布了一纸公文曰《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这纸公文,为何大陆存在非法移植器官的二三十年间都不曾出台,偏偏要赶在苏家屯集中营曝光之时呢?难道中国大陆的卫生行业从今天真正开始了法治化么?笔者以为,它恰恰是针对苏家屯惨祸的欲盖弥彰。

看看日期我们就知道,苏家屯惨祸的曝光已经为时不短了,法轮大法学会关于苏家屯集中营调查的《通告》以及《苏家屯集中营国际追查委员会的成立声明》均发布于2006.03.10, 中共卫生部的《暂行规定》成文于2006.03.16,印发这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日期是2006.03.27。三个日期之间有何奥妙?《调查通告》和《追查声明》发布的2006.03.10是星期五,中共当局一看慌了手脚,急忙责成其“主管部门”应付,卫生部急忙拼凑一个《暂行规定》成文于2006.03.16星期四,赶在次日的星期五上交给上级领导审议。上级领导们研究了一周也未细看其词句逻辑,而只是注重这张纸对于共产党的利害关系,赶紧通过并可能在2006.03.24星期五再踢下去,卫生部终于能赶在2006.03.27星期一“通知印发”。

观其条文,也是满纸荒唐言,试析如次:

其一,《暂行规定》滥权。器官移植这个事情,涉及医疗手段的伦理道德,器官供应者的生命安全,器官接受者的财产健康,每件移植标的的志愿、建档、摘取、保存、手术;与国外医患多方的交往…涉及诸多严肃重大的道德、安全、法律、经济、环保等等领域,一个《暂行规定》就能有效管辖了么?

其二,《暂行规定》避重就轻。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而我们知道,器官移植的最为严肃的重大问题,既不在于移植的技术性,也不在于器官接受者的健康,而在于器官供应者的生命安全,或者说器官来源的合法性。所谓“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除了肾脏可以移走一个,“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意味着供应者的死亡。自然死亡、事故死亡的供应者毕竟有限,能移植成功的都属于巧合的机遇,是与“禁止买卖”无关的。那么,器官供应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生命终结的合法性,在哪里呢?至少,自然死亡者的器官志愿捐献要有律师介入,事故死亡者的器官采摘要有法医介入,依法治国者难道缺乏这点常识?

其三,角膜为何没有提到?我们知道角膜移植是器官移植中很常见的一类,但是“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 没有明确提到角膜,显然是因为关于苏家屯的报导材料中没有提到角膜,于是起草人角膜也没有这个意识。可见这个《暂行规定》与苏家屯事件的专门针对性。

其四,不敢且无法管辖器官移植的元凶。我们知道,自然死亡、事故死亡者的器官移植,都有家属、法医监视,志愿捐献者也几乎不存在黑洞,那么沸沸扬扬的器官移植问题,实质是囚徒的器官移植。囚徒的器官移植,实质是非法的大规模的强制剥夺囚徒的生命,涉及:捕人的国安公安、立案的检察院、判刑的法院、囚禁的司法局、行刑的武警。重要案子决定出于党的政法委,囚徒有党籍则涉及纪检委,囚徒有军籍则要涉及军队,退役军人则涉及人武部或者民政局。大陆党国的体系既是政府办社会──矿山油田都可以办医院,铁道部邮政部都有医院,军队武警也办医院;还是“条块分割”──这些医院,可能采用卫生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但其业务、人事、财政则绝对不是卫生部所能插手的,卫生部只是中国大陆医药行当的“周天子”而已。这纸《暂行规定》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都是“块块”管的,那么属于“条条”的武警医院呢?这纸《暂行规定》的抬头,为什么没有出现“解放军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呢?

其实难怪,卫生部的老爷们也知道,自从著名的萨斯部长张文康保证“中国没有萨斯”拍断了肋巴骨,中共卫生部的信誉连一片止血纱布也不如。这番面对更为凶险的国际国内关于苏家集中营的怒潮,哪位部长敢出来拍胸保证“中国没有苏家屯”?所以,既要完成政治局交给的光荣任务,又要应付国际国内的舆论,还不敢把目光射向真正的凶手610武警,就紧急扯出这么一张擦屁股纸,顾左右而言它,既不敢写出“器官来源合法性”具体规定,也不敢提到谋杀囚徒的政法武警,而是充斥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术后注意事项”之类的废话。卫生部、教育部同为改革失败的众人捶的破鼓,既然教育部门明文“不得奸污女学生”以示清白,卫生部门也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以明心迹。

其实呢,卫生部老爷们是用这么一纸《暂行规定》来撇清责任,并且希望聪明的公众能够读懂:看看这规定,就应该明白呵,苏家屯集中营虽然惨绝人寰,却与我们无关呵,混饭吃的卫生部无能为力呵!所以它的实质是政治局迫使卫生部,卫生部搪塞政治局。

最为绝妙的是,最末的“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把禁止器官买卖的生效日定在三个多月之后的党妈妈85岁生日?这是否暗示,只有共产党的邪恶生命结束了,苏家屯的行径才能最终禁止,还是故意要乘着党妈妈的85岁生日,往党的乖儿子胡锦涛总书记脸上抹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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