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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考虑取消优良蓝领外劳在台六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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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四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丽琼今天表示,基于保障雇主及外劳的权益,拟修正“就业服务法”,对于合法在台工作的优良蓝领外劳,在台工作期间无违法纪录者,考量取消累计在台工作六年期限的限制。

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上午审查“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各党派委员提案热烈,共有十个不同版本的修正案并案审查,但劳委会未提对案,会议主席、台湾团结联盟籍立法委员尹玲瑛(云林县)裁示,要求劳委会必须在三周内拟妥对案,否则就依照各党立委草拟的条文修正通过。

苏丽琼报告劳委会目前修法的主要思考方向指出,基于保障雇主及外劳权益,对于合法在台工作的优良外劳,在台工作期间无违法纪录者,考量取消蓝领外劳累计在台工作期限六年的限制。

她说,劳委会也正考量,删除外劳已“离境”或已由“新雇主承接后”使得身退保证金的规定,修正为所聘雇的外国人聘雇许可经废止或因届满失其效力者,即可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返还,避免因外劳行踪不明迟未寻获,甚或已死亡时,雇主保证金将永难申退而影响雇主权益。

苏丽琼表示,为保障合法雇主,未来修法也要加重非法雇主的责任,以有效执行非法外劳罚则,遏止非法外劳工作,保障台湾劳工的就业权益。

她说,有鉴于外劳因脱离雇主管理权责,发生行踪不明情事,未来修法也会增订外劳投案可获免责规定,鼓励外劳自动投案,降低外劳失联案件,且雇主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得准予重新招募、引进或承接外劳。

苏丽琼指出,就业服务法修正也考虑增订条文,以建立外劳输出国保证制度;外劳经警察机关遣送出国者,遣送所需的旅费及收容期间必要费用,以外劳负担为原则;若外劳无法支付时,由各外劳输出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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