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应追究政府犯罪的刑事责任

——新乡水泥厂案系列评论之四

郭飞雄

【大纪元4月27日讯】一个普通平民可以是法盲,而一个政府绝不能是法盲,因为它影响着千家万户的命运。但如果指责新乡政府是法盲,那就未免过于看轻了它作恶的张力,在关闭28家民营水泥厂一案上,它摆明了就是要不讲法。

中国政府鼓吹“依法治国”多年,但实际上法律主要被用来“治”民,而几乎很少用来“治”官。既然为首者没有推进法治的诚意,官僚特权阶层便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

新乡28家水泥厂的权益受中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新乡官僚特权阶层根本没有把宪法放在眼里,面对受侵害的民众寻求司法途径维权的努力,他们用炸药炸厂来回应。民众的私产和宪法的权威就这样随着一声轰隆而灰飞烟灭。

新乡政府作出的《新乡市水泥工业发展规划》规定,要重点支援一些水泥企业,让他们充分发展,而未被列入此名单的民营水泥企业则一概关闭。这就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给予了地方政府以将不在规划内的企业予以强行关闭的权力,这种没有任何充分理由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取消企业生存权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式,属于程式违法。整个关闭方案,对于民营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给出任何救济渠道,对相关善后事宜处理一概不管,必将给民生、民产带来巨大的灾难,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恶劣,业已超出了程式违法的范围。

如果新乡政府象对待兴海水泥厂那样,一家一家地使用炸药毁厂,将给民众造成数亿的直接损失,将众多的民营企业家推向倾家荡产的边缘,这种行为必将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事实上将构成为刑事犯罪。

中国大陆的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大套名义性的法律、法规,但官僚特权阶层摆明了就是要有法不依。因为法律往往与他们的集团私利截然对立。政府权力的无限恶意膨胀,与政府权力使用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特权性一道,构成了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最大阻力。

在对法治三心二意的统治者的操作下,中国许多法律、法规的取向,都是对人民严厉,而对官员松弛。对人民处处设置枷锁、动之以刑,而对官员则提供了诸多纵深防御机制。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政府行为”成了行政官员为所欲为的借口,成了官僚特权阶层犯罪的挡箭牌,在这后面,还存在着官位、党票、勋业等好几层挡箭牌。处置一个假借政府行为来进行刑事犯罪的官员十分艰难,这一状况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滥权犯罪的作用。

如果要使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必须用独立司法昭示的正义击溃官僚特权阶层的强权意志,必须追究躲藏在政府权力盾牌背后的官僚特权阶层个人的法律责任。总有一天,中国大陆将开创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政府犯罪的先例,并建立起相应的司法框架。

法律就是要让那些以身试法者受到惩罚、从而让那些跃跃欲试者恐惧而退的。如果有了对政府官员滥权的司法追惩,象新乡的官僚特权阶层就不会那么嚣张倡狂,不会那么不可一世。

迈向文明的中国社会,必须对猛兽一般的政府权力进行驯化,给它套上法律的笼子。通过新乡官僚特权阶层的动物凶猛,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是多么需要尽早尽快地对政府权力进行驯化。(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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