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美国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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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讯】(美国之音记者:萧敬2006年5月10日华盛顿报导)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出生在美国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总统职务,如果要改变这个规定,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有一位听众希望多了解一些有关美国修宪的情况。这里我就来给各位做一点介绍。

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全国性成文法。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的主体一直维持不变,只是通过了27个宪法修正案。

前十个宪法修正案是1791年通过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法案》,从那时起,直到现在,只增加了17个修正案。其中两个修正案比较特殊,都是和酒有关系的。1919年通过第18个宪法修正案,也就是《禁酒法案》。这个法案遭到民众的广泛抵制,于是,1933年通过第21个宪法修正案,废除了《禁酒法案》。

接下来介绍一下除《权利法案》、《禁酒法案》和《解禁法案》之外的宪法修正案。

我们从第11个修正案说起。1795年通过的这个修正案规定,各州可以免受外州居民或外国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

第12个修正案是1804年通过的,规定选民在大选中分别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1865年通过的第13个宪法修正案就是著名的《解放法案》,奴隶制被废除,任何形式的奴役都为视为非法行为。

1868年通过的第14个宪法修正案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能得到正常法律程序的保护。这个修正案对保护公民权利至关重要,后来最高法院在裁决有关公民平等权利的案例时都是以这个修正案为基准的。

1870年通过的第15个修正案规定,所有公民,不分种族,都拥有选举权。

第16个宪法修正案是1913年通过的,赋予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的权力。

1913年通过的第17个修正案规定,国会参议员由选民选出。在此之前,参议员是由各州议员选举产生的。

1920年通过的第19个修正案赋予妇女选举权。

第20个修正案是1933年通过的,确定总统和国会议员的在任日期。

1951年通过的第22个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一届。

1961年通过第23个修正案,确定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公民的选举权问题。

1964年通过的第24个修正案规定,公民即使没有纳税,也拥有在联邦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第25个修正案是1967年通过的,确定了在总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由谁来接管总统职务。

1971年通过的第26个宪法修正案把参加投票的年龄限制降低到18岁。在此之前,年满21岁的公民才有投票权。

1992年通过的第27个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工资标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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