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27日讯】我叫谭可文,家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限年为个体企业,因对湘乡市市长阳祖耀词候不周而引发的95年湘乡市政府为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不准农民企业用电,造成损失四百多万,12年以来为了讨回我的生产权、经营权、赔偿权、诉讼权、人权,上下奔波上访诉讼先后进京15次,湖南省委、政府、人大、法院、数百次,湘乡市政府、法院、互相踢皮球推诿,政府说“找法院”,法院说“找政府”。在这12年里,冒着生命危险上访诉讼,先后关押两次,坐冤狱两年。至今日法院还是不管、政府还是不理,使我有冤无处申,有冤无处诉。告状无门。请求各界领导各界人士为我伸出友谊之手,为我鸣冤、为我伸张正义。请看下面的事实。
行 政 申 诉 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谭可文,男,40岁,汉族,湘乡市横新纸厂厂长,法定代理人,住湘乡市东郊乡
横新村。
申诉人因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潭中立行终字第88号»的行政裁定书湘乡(2005)湘法立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两级法院的裁定歪曲了事实的真相,不服从胡锦涛总书记的正确领导,对抗国家法律政策,是一份典型的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以权压法,司法腐败的活教材,有损国家法律的尊严,有损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请求湖南省高院依法提审:撤销一、二审的违法裁定书,立案审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枉法裁判:«民事裁定书»、«行政诉讼法»牛马不相符,2000年9月7日收到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2005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包庇:有错不纠。铸成了二级法院法盲官专办冤假错案铁的事实。
«(2005)湘法立字第07号»裁定书标题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是“2000年9月7日收到的行政起诉书,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诉人自2000年9月以来先后向一审法院呈交了上10次行政起诉书,通过法院的魔术法,摇身一变成为了«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裁定书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不能够与«行政诉讼法»,且从收到行政起诉状到裁定“不予受理”整整5年有余,这样的裁定又是哪家的王法呢?一审法院的新创举、新发明、新理论是在故意对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策。法院审判长以超越宪法、法律特权,企图取代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权力,真是枉法裁定,以权代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的纲领相对立,背道而驰,企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申诉人不服,上诉中院,二审法院居然以“裁定正确”“维持原判”而“终审裁定”。如此的一审裁定,二审法院不纠错,不改错可见两级法院同穿一条裤子,相互包庇,司法腐败又到了何等的程度啊!申诉人坚决不会答应,全国人民也是不会答应的。
二、两级法院用法错误,“动产”与“不动产”混为一谈,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拒不依法立案,公正审判,为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称当了“帮凶”。
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影响或者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等……申诉人因被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持续十多年,导致申诉人的个体企业 ̄ ̄ ̄造纸工厂停止供电而停产至今,小鬼当道,一次又一次地接二连三抢走申诉人工厂的机器,推跨厂房,打伤申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被申诉人一直没有终止自己的具体的违法行为。95年5月强行改造工厂的供电线路,导致供电线路比原供电线路的距离增加了3倍远,致使三相电压仅312伏,低于国家标准68伏,而造成消毁机器,不能使申诉人的工厂机器正常用电生产。95年9月又由被申诉人带领百多人抢走工厂的机器,唯一的靠生存生活的粮食也被抢走,共计一汽车,打伤申诉人,抢走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及有关证据,企图把申诉人推向死亡线。98年搬走申诉人安装在供电变压器房间的供电电器。98年10月将申诉人“以上访为由”关进监狱整整二年(附件1)。2001年8月又剪走从变压器至申诉人的入厂前的电杆上的铝铰裸电线,2003年9月剪走从厂外电杆至厂里剩余的全部铝铰裸电线。2005年5月把申诉人的厂房推跨,抢走剩余的部分机器。申诉人先后在这10年里,数10次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强烈要求保持申诉人的生产权、经营权、财产权、人权,可一审法院拒不答复,导致继续助长着被申诉人的继续违法行为。被申诉人的这一系列行政行为实为假共产党人所为,比日本强盗、土匪更黑,是专业的打、砸、抢操,在这数10次诉讼中,两级法院也与被申诉人同穿一条裤子,在1995年作出了«湘郊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附件2):以本院不能管电为由而“不予受理”。1995年作出湘法建字第126号«司法建议书»(附件3),“由政府解决”申诉人不服上诉中法院,中法院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一审法院作出了«(1998)湘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4)认定:“被申诉人的行政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诉人要求讨回的生产权、经营权“不予受理”,支持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的。申诉人不服,上诉到中法院,上访奔波中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指示,中法院改变邓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用电决定书»对申诉人的纸厂长期不能恢复生产有一定的责任”的«(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附件5),但并没有依法判决该行政行为应该撤销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在此时,在二审判决书没有下发之前的1998年10月,由湘乡政府申诉人违法关押,制造冤案,打入地狱。直到申诉人走出冤狱的2000年10月才知道。在此两年里,又由湘乡政府先后操纵出台了天下奇闻的7个违法抗诉书,由湖南省湘乡籍人大代表邱中桥一人所为,根据湘乡政府领导人的要求,以人
大代表湘乡代表团的名义,提出抗诉建议(附件6):认定(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判决书东郊乡政府,电力管理站不应该承担责任,彻底歪曲了事实,认为«供电决定书»是正确的的“违法建议。”出狱后,申诉人对«(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判决书不服上访、申诉。2001年5月才收到了一份由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引发的«(2000)潭中再字第115号判决书»(附件7),以“因种种原因致使申诉人的纸厂停产至今,未能恢复生产,以致损失不断扩大”而由被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种种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呢?被申诉人的«用电决定纪要»是否正确呢?应该撤销吗?应该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决定吗?再审判决庇护,两被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裁判。逼申诉人不断晋京、赴京上访。向一审法院不断地提起行政诉讼,强烈要求讨回生产权、经营权。在这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依法行政、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保护农民企业,相反在两级法院枉法审判的支持下继续胆大枉为,不断地对申诉人的工厂接二连三,多次进行抢劫、破坏、乱作为、不作为……对申诉人一次又一次地毒打、关押,又何以构成两级法院所认定的“超过诉讼期限呢?”
工厂不是在露天场地生产,有他的厂房、库房、办公场地,有机器、有供电线路、有电力供电来源,这些都是一个工厂的固定资产,缺一不可,是一些不动产的东西。如果这些东西的哪一部分遭到了损害,就会造成工厂停产,造成损失。申诉人的企业,正因为供电线路的改变而造成供电线路远,输送电流达不到供电标准,导致停产倒闭至今。供电线路是工厂的“不动产”的东西,又何以能够与“动产”混为一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42条之规定:“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从95年至2005年,先后相继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何以构成两级法院所认定的“动产”的行政行为呢?又何以认定为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呢?
三、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指示,湖南省委、政府、人大、高级人民法院指示,两级法院置若罔闻,拒不依法审理,脱离监督,另立中央,胆大枉为。申诉人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生产权、经营权,依法要求供电,投入生产,赔偿损失,数10次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拒不受理,逼申诉人10多次进京上访,数百次进省鸣冤叫屈,上级领导批示上百件次,一张又一张的批示函、传办函,来访告知单,告知申诉人找法院依法审理,直至今日才以了两份“拒不依法受理判决的«裁定书»,一份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民事裁定书»一份是驳回上诉,原裁定正确的终审«行政裁定书»”这不是在对抗党中央、全国、人大、最高院、省、厅、高法院、省人大的指示吗?不是在想要故意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上级法院、人大的依法监督吗?两级法院真是胆大枉为。
综上所述,两级法院的裁定书纯属无视党纪国法,执行枉法,为扼杀农民企业,扼杀改革开放,阻止地方经济的发展称当了被申诉人的帮凶,造 成申诉人上下奔波十年有余,这样的裁定书最终剥夺了申诉人的生产权、经营权、人权,逼申诉人走投无路去制造恐怖事件。这样做只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威风,使被申诉人更加随心所欲,临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助长了被申诉人扼杀农民企业,扼杀改革开放,阻止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横行乡村威风。两级法院将成为历史的罪人。两级法院的违法裁定书是一个违背“三个代表”的思想,是一个违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先进个人,是一个违背“依法治国,为企业保驾护航”的榜样,更是一个违背“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的克星。请求再审法院尊重客观事实,以依法治国为纲,公平公正,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保驾护航,依法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湘法立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审判,公正判决。
此致
谨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湘乡市横新纸厂法人代表
湘乡市人才联谊会会员 谭可文
2005年11月20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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