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奇闻”,一个农民企业家的遭遇 (之二)

谭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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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讯】我叫谭可文,为保护我的个体企业不受侵犯,为讨回我的生产权、经营权、上访权、人权、赔偿权而引发的上访、诉讼遭到违法关押、判刑二年,一、二审法院认定为: “驾车冲击国家机关罪”出狱后连续8次申诉,强烈要求一、二审法院拿出“驾车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证据,即“谁驾的车?”车牌号是多少?司机是谁呢?二审法院在上级的指示下,在事实面前改变了原来的判决。认定为“租车冲击国家机关罪”继续申诉,强烈要求法院拿出证据,“司机是谁?租谁的车子?车牌号是多少?”至今日法院还是没有类此事件的证据。逼申诉人继续进京申诉上访。
请看第9次进京申诉控告状
第10次申诉控告状

第九次进京申诉申诉控告状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 申诉人谭可文,丁建云上访有理,分别被报复陷害判刑二年、一年的有期徒刑,今特提出第9次申诉控告,对?1999潭中刑终字第126号?不服,对?99潭中民终字50号?不服,对?湘乡政府扼杀农民企业而引发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书?不服,我们冒着生命危险历时10年的不断申诉、控告,2004年6月10日,在党中央的指示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审判庭,举行了公开听众会,请求再审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一切干扰,公开结案,给两申诉人一个依法、公正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独犯刑法在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动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有犯罪的事实。两申诉人是依法上访,没有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故意,更没有事实,纯属打击报复,故意陷害。请看下面的事实:

一、古代“指鹿为马”的赵高理论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依法治国的两级法院的办案依据,镇压依法上访人,成为了剥夺两申诉人的专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6条、307条,罗织妨害司法罪。

判刑坐冤牢的两申诉人,到6年后的今天,在再审法庭听众会上第一次看到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两级法院所认定的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概括为五部分:一、6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照片;二、湘乡在省长、厅长接待日云省、厅上访的所有上访人员的证据;三、湘乡政府官员坐在办公室遥控的证据;四、省、厅武警门卫的官方证据;五、两申诉人的供词。上述五部分证据,假设全部是真正,也没有构成 “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并且这些证据都是一些说明两申诉人如何云省厅上访的情况。

证据一部分是法庭提供的6张照片,有4张是体现两申诉人于98年11月10日坐在公安厅的办公楼前离办公楼约30米远处的一个花园边上等待厅领导接待的情景。另外两张不知检察机关从何而来?仅说明98年5月11日320国道上一块红横幅横栏在路上,到底是宣传标语还是广告牌?是正在安装后掉落在路上呢?无法确认,更没有两申诉人的人影,离横幅前几十米远停着一辆大汽车,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呢?能够证实申诉人三次“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吗?时间不符,地点不符,事实没有,甚至连申诉人都没有在照片上显示出来,这样的照片就能作为犯罪的依据吗?两级人民法院居然认定,荒唐可笑!!!连“冲击”二字的概念都末搞清,怎么能够司法呀?

证据二部分是上访人的证词,在这些证据的时间、地点看出,都是98年11月11日这几天制作的,而这些上访人都是这次被关押起来了。上访人员证实都是公安机关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甚至遭到毒打,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写出问话笔录后按上手印,签字才放回家的。否则,就不放人,这样所取得的证据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3条的规定,我们不禁要问两级法院你们司法一直是靠这样逼供、诱供的证词作为定罪证据吗?可恶!!!

证据四部分是省、厅武警门卫的官方供词,省厅按照“三个代表”等的要求,建立了首长接待日,使首长能了解民情民冤,不致于被下级粉饰被遮瞎了眼,而且不需要成本,老百姓找上门来,更重要的是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的时候,省、厅长接待日的做法无可指责,有了这个制度老百姓难道不能来吗?难道不能都来吗?难道只能允许一部分来或者只允许少数几个人来粉饰太平做样子的吗?相同的权得不一样的冤情就不能一起来吗?一起云就是纠集吗?就是聚众吗?武警、门卫本来就是上传下达,帮助维持信访工作,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我们依法政认为不准、不允许两申诉人去见省、厅领导就是违法,就是破坏信访渠道的正常畅通,更何况他们与两申诉人本身就存在矛盾,他们的证词能作证据吗?显然缺乏公证,两级法院居然如获致宝,可悲!!!

证据五部分两申诉人的供词,我们是在刑讯逼供的违法情况下违心提供的,事实证明两申诉人数年含冤上访,曾多次遭到湘乡政府官员的毒打、抢劫、拦截、关押,他们的目的是不准上访,又不解决问题。98年11月10日湘乡在公安厅当着厅领导的面许下承诺,把我们接回依法处理,结果把我们关进“冤狱”,遭到了严刑拷打,人身摧残。申诉人为了保全性命,不得不已听之任之。作为申诉人的供词,难道两级法院的办案依据就是靠这样违心的供词来定罪吗?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构成犯罪一定要重事实,不要轻信口供,可两级法院还是认可,可恨!!!

综上所述,两申诉人根本没有触犯刑法,是在依法依政一级一级地上访,讨回公道,讨回真理,两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纯属打击报复,故意陷害两申诉人。

二、检察机关有错不纠,在再审法庭上公开挑战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公开对抗中央指示,企图继续陷害扼杀上访申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1条,刑法399条。构成卸职罪。

再审公开听证会上,一名被再审法庭审判长认定,身穿便服,自称他是代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邹某出庭参加了听证会,通过质证、辩论,在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两申诉人“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的证据之下,居然枉法地宣布:“有关部六在处理上访问题时,认定上访,‘问题很复杂’。”……申诉人因末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而进行‘所谓的上访’,即不尊重法律,实有再次触犯法律的可能。还认定:“量刑适当,不应当再审。”

两申诉人认为:
1、检察法明确规定,检察官作为控诉方参加诉讼,必须穿戴整齐,他是代表着国家机关。2、检察官代表着国家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利为天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3、再审法庭要检察官在庭审笔录上应该签名按手印,承担法律责任。

在听众会上,两申诉人的上访问题本来就很简单,政府、法院拒不依法办事。丁建云上访,被他人连砍数刀重伤致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检察要是依法办理,提起公诉,依法判决,不就解决了吗?可公安、检察拒不提出公诉,到底原因在哪里呢?难道就一句话“问题很复杂”而结案吗?申诉人上访要求依法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客观、公道的。而邹某却认定为自己满意的结果而上访就是“所谓的上访” 民,这岂不是又想要使社会重归封建统治,有冤无处伸吗?

申诉人谭可文,因个体企业遭到腐败官员的侵犯,停止供电至今10年,造成400余万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造成一审审三年,二审审二年,上访不断,结果遭到了以乡长彭建国为首带队百多人对申诉人实施的谋杀。对申诉人及家人非法拘留2次,将上访资料、证据、身份证、学历证及申诉人所有的财务、账目等等全部洗劫一空,最后关进监狱,坐冤狱二年。以原湘乡市委书记阳祖耀安排政府出资50万通过上、下串通制造着“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书”来扼杀农民企业,逼再审法庭改判1年的损失,7年的利息,请问7年的利息就没有7年的损失吗?既然法院判决能够认定7年的利息,1年的损失,就为什么不能认定7年的损失,7年利息呢?难道这是法律的公证吗?申诉人保护私营企业,依法上访申诉,目的就是要解决:1、尽快恢复供电,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2、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两个请求实质上只要解决了第一个要求,第二个要求就是迎刃而解。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又为什么连一个私营企业的供电至今10年都没有解决呢?是上访“问题很复杂”还是执政官员“很复杂”呢?要求依法供电,依法赔偿,讨回公道就是成这邹某所说的“不尊重法律”吗?就会再次“ 触犯法律”吗?难道 国家就没有税收损失吗?

古时代,人治社会的封建王朝“秦香莲栏轿喊冤”、“杨乃武、小白菜击鼓鸣冤”等历史事实,在那时没有法律,没有先进科学技术的社会,人命关天的案件,居然也被包公大人明察秋毫,为他们申张了正义,讨回顾公道上,而并没有认定为“问题很复杂”而不了了之。在现代文明发达国家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今天,居然以两申诉人上访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案”和“依法保护农民企业,要求政府机构尽快恢复供电,给予赔偿案”的简简单单,清清楚楚的案件,被代表着国家执行法律机关的湘潭检察院邹某认定为“上访问题很复杂”,不给予处理而告结束。否则,如果不依他们的结论而继续上访,他们就会不负责任地,利用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法律”帽子来惩治两申诉人。相信党中央是不会答应的,党纪国法也是不允许的。申诉人上访本来就是简简单单的刑事、民事案件,被两审法院、政府制作出了不公正的结果,今天邹某认定“上访问题很复杂”。那么,就不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了,行吗?!

三、党中央指示:对上访涉法问题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纠正执法不严,处理不公的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决不允许懈怠,决不允许失职,决不允许走过场,重新作出结论,给上访人员一个公正的结果……

党中央高度重视两申诉人的信访问题,可我们的代表着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邹某出庭,敢于违背客观事实说话,又为什么不敢在法庭记录上签名,承担法律责任呢?!在再审法庭听众会上,仍坚持着“指鹿为马”的赵高理论,坚持着“上访问题很复杂”不能依法处理,而采取再次关押的封建统治手段灭恐吓申诉人,以权压法,执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申诉人再次警告:那些穿着执法外衣的所谓执法者,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公、检、法、司个别执法人员,希望你们认真落实好党史中央的指示,依法公正给两申诉人一个满意的交待,假如你们继续采取走马过场,汇假报,不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依法依政处理问题,甚至继续采取打击报复,杀人灭口、继续陷害申诉人,申诉人哪怕是丢脑袋,也要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政策的尊严和威信,为后世人开辟一条依法治国的光明大道,同时奉劝那些代表着国家机关依法行驶职权的党政执法官员们,立即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实事求成,给两申诉人一个公正的结果,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为党立功,为盼。

附件:1、第八次申诉控告书

2、2004年6月10日湘潭中院再审听证会法庭笔录

呈送
湘潭市公检法政法委
人大、市委、政府
湖南省高级公、检、法、政法委、人大、省委、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 
申诉人:湘乡市横新造纸厂厂长谭可文 13973246604
湘乡市东郊乡浒州村村民丁建云 0732-6295626
2005年6月12日

第十次申诉控告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求依法提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

申诉人谭可文、丁建云上访有理,分别被报复、陷害判刑二年、一年的有期徒刑不服,从上诉到申诉,两申诉人一直强烈要求公开审理,公开判决,可两级法院一直暗箱操作,先后多次申诉,2004年潭中立字第21号再次驳回申诉,并偷梁换柱,重新定下新的罪名“政治影响罪”而结案,严重违背了党中央指示、国家法律、三个代表的思想。今特再次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依法提审,遵照实事求是的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两申诉人无罪,并揪出故意打击报复两申诉人的陷害者,给申诉人讨回清白。

两申诉人为了依法讨回法律的公开、公正、依法上访、并非“上访为名”,而是含冤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没有“纠集”,“没有租车冲击国家机关”,没有“筑子堤”,没有“堵大门”,没有“散发传单”,没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更没有“给国家机关造成政治影响”(详见附件第九次进京申诉控告状)这一连串的“莫须有”的政治罪名。铁的事实,证明了湘潭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与胡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相对搞,继续在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相对抗,继续在与为党立功、执政为民相对抗,是在为中国共产党制造“政治影响”,是在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是在继续称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诉人谭可文回应党的号台,依照法律、政策办企业,被湘乡政府机关故意停止我厂的供用电,扼杀了申诉人的企业。依法保护企业,申诉人上访、诉讼,遭到了湘乡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围、追、堵、截、打击、报复、谋害、毁灭证据、抢劫财产等,最后被关进监狱,并进监狱后几个月,湘潭中院才发民事判决书。此时,要求赔偿,要求供电的民事诉讼一审审了三年,判赔6万,二审审了二年判赔20万元,至于何时终止侵犯?何时恢复供电?何时赔偿全部损失400多万元?至今日仍然没有答复……难道就是中院所认定的“造纸厂受损 一事末得到满意处理”而造成的上访呢?在关押申诉人判冤狱的二年里,先后由湘乡市政府、湘乡市人民法院违法泡制着并出台了“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书:“认为民事二审判决错误,政府机关不应该赔偿给申诉人。 ”二审中院当然只得再审改判,判决一年的损失、7年的利息给申诉人,共计24万元。至今日,再审判决5年有余,湘乡政府、湘乡法院还是拒不执行。这样的结局就是中院所认定的“末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而到“有关机关上访”吗?这样的结果就不能够上访吗?申诉人依法上访,强烈要求得到一个依法公正的结果,依法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并尽快恢复供电,就不能够依法上访吗?上访就是法院所认定的“ 没有得到满意处理”吗?就是造成“政治影响”吗?

申诉人丁建云被人致重伤公安机关拒不依法抓拿凶手,就认定为“事出胡因”吗?就不应该处理吗?不处理就不能上访吗?上访就是造成“政治影响”吗?人命关天啊!党纪国法不容啊!

在历年上访的过程中,两申诉人向上级领导呈送一份又一份的上访申冤材料,二审法庭居然以“散发传单”进行诬害,假设两申诉人上访材料确认是“传单”?“散发” 的是什么样的“传单”?什么人接到“传单”呢?假如省高院认为不需要去科学鉴定也就能够认定是“传单”的省、厅领导又是充当着本案的什么角色呢?他们又会造成什么样的“政治影响”呢?

两申诉人依法上访民,呈送上访材料是为了讨回法律、法规、政策的公正,是在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去上访的,是在拥护党中央的英明领导才云上访民,党中央制订了信访条例,为信访上访人开绿灯。而那些拒不依法办案,拒不维护党的政策、路线、方针钢领,背离“三个代表”,对抗党中央指示的两级法院办案法官才是真正的给国家机关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才是人民真正的罪犯。

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纠集一些上访人员”,又是纠集了谁,上访是各人自己的冤情要求处理解决,省长、厅长接待日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接待谁或哪一部分人,有冤情去上访就是纠集吗?省政府、国务院只接待谁或哪一部分人,有冤情去上访就是纠集吗?省政府、国务院每天上访者成千上万,那么又是谁“纠集”的呢?“租车冲击国家机关”是租谁的车呢?租车牌号是多少呢?司机是谁呢?既然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该将租车的司机绳之以法把冲击的车辆扣押,有吗?没有,法院反而将坐车的人判刑。两级法院的办案依据是:一个开车违反交通法规冲击国家机关的肇事者没有法律责任,两申诉人出钱买票的坐车者却要判刑,这就是两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办案吗?象有一位购票乘车者,因所乘客车违反交通法规撞死了人,而司机没有任何责任,责任由乘客全部承担,并将乘客判刑的学术理论来对付两申诉人,相信党纪国法不容。什么叫“筑子堤”呢?是用什么“筑成”的呢?这些东西又是谁送去的呢?请求依法查出。两申诉人各送一袋稻谷救济灾民,送到了省政府,再由政府领导安排送到了民政厅,这是两申诉人一份好心啊!是响应党中央号召,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两级法院居然以两申诉人的一份心意作为定罪的依据。再说两袋谷子能“筑成子堤” 吗?可笑!“堵大门”更是无机之谈,假设当时到省、厅上访堵了大门,一定被省厅保卫人员及当地派出所绳之以法,正因为没有这些事实,所以两申诉人没有被法办,湘乡、湘潭两级法院 纯属故意诬告、故意陷害两申诉人,既然法院应该依法在申诉驳回通知书中给予答复,没有,也不可能有。

综上所述,两申诉人被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纯属两级法院故意歪曲,故意陷害,没有事实,情理不符,逻辑不符,推理矛盾,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开审判,查清事实,给两申诉人一个公平、公正、公道煌结果为盼!
此致

呈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第九次申诉状
申诉人:湘乡市东郊乡横新造纸厂厂长  谭可文
电 话:13973246604
东郊乡浒洲村 丁建云
电 话:0732-6295626
2005年7月15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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