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106)

专业同行不拆同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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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2日讯】新泽西州的法律第2A:53A-27条规定:要告有执照专业人员失误或者疏忽时,原告须在被告答辩后的60天内向被告提出一份由其他相当的有执照专业人员的宣誓书 (Affidavit of Merit),宣称被告有执照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没有按照专业标准行事。如果时间不够,原告可以要求一次60天延期,不然的话,控告案可以被永远撤消。简单地说,要告有执照专业人员失误或者疏忽时,原告须找到另外一位相同专业的同行来指证被告有执照专业人员犯了失误或者疏忽。

这一法律规定听起来有一定道理,只有是同样的专业人士才会知道另外一位相同专业的同行被告是否犯了失误或者疏忽。这样就能避免很多无中生有、亳无根据的诉讼案件。

但是,这一法律同时对原告也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有多少位有执照专业人员愿意出面指证其他有执照专业同仁犯了失误或者疏忽﹖

笔者最近就是找不到一位有牌照的骨外科医生愿意签那份宣誓书,指出另外一位骨外科医生手术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没有按照专业标准行事,尽管原告病人的医疗报告和X光拍片都明显显示该骨外科医生手术存在问题。今天讲的案例与执照专业人员的宣誓书有关。

在1995年11月,瓦特(Watts)医生给一位十五岁的孩子做了缩胸手术。三年半后,病人感到胸部不舒服,返回重新检查。不久之后,在1999年11月24日,病人请了律师状告瓦特(Watts)医生误诊、误医。控告书宣称,瓦特(Watts)医生偏离了正常缩胸手术的标准导致病人综发症迸发。

在准备诉讼状时,原告律师与一位具有纽约州行医执照的矫正手术外科医生舒巴(Schoenbach)联系过。舒巴医生给原告律师一份傲人的矫正手术外科医生履历表。原告律师就把原告的病历和一份宣誓书给舒巴医生签,如果舒巴医生在看完病历后,觉得有合理的可能性瓦特(Watts)医生在做手术时确实偏离了正常缩胸手术的标准导致病人综发症迸发。舒巴医生重新修改了那份宣誓书,他把有关提到他是有行医执照那部分文字都删掉了。

在2000年2月,原告律师就把舒巴医生签的那份修改后的宣誓书向法院登记。在2000年3月初,原告律师自己被诊断患有后期肺癌,并且立即接受化疗。原告律师的一位很深交的律师朋友替她出庭,一直到2000年6日12日原告律师过世为止。在2000年7月20日,被告瓦特(Watts)医生动议,要求法庭撒案,理由是舒巴医生的那份宣誓书是欺骗的。原告的新律师也发现,舒巴医生的行医执照在签那份宣誓书前就己经被掉销。由于舒巴医生重新修改了那份宣誓书和他签字时己经不是执照医生,所以最初原告律师登记的那份医生宣誓书是无效的。

庭审法庭就按法律判原告没有按时登记医生宣誓书并且永久撤消案子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中级上诉法庭维持原判。原告继续上诉至新州最高法院。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分析简要如下。专业人员的宣誓书 (Affidavit of Merit) 是一程序上的必要文件,其目的是防止亳无根据的诉讼案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法庭要求原告按法律程序在诉讼案开始不久后就登记。如果原告没有做的话,法庭可以永久撒案,除非有非常的情况。

“非常的情况”是由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决定。譬如说,如果医院不及时提供病历表给原告,造成原告无法及时完成专业人员的宣誓书 (Affidavit of Merit)是属于“非常的情况”。但是原告律师缺乏专业知识和疏忽都不属于“非常的情况”。

本案中的原告律师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她应该在法定的120天内发觉舒巴医生的专业人员宣誓书有缺陷并且加以纠正。但是在专业人员的宣誓书登记后, 原告律师自己立刻被诊断患后期肺癌,并且立即接受化疗,所以耽误了原告律师的时机去纠正,使得原本可能是一个真的误诊案子错过时机。这样的情形是属于“非常的情况”。中级上诉法庭的判决应该推翻。原告的案子应该是被非永久性地撤消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原案请查 Tischler v. Watts, 177 N.J. 243, 827 A.2d 1036 (2003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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