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106)

專業同行不拆同行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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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2日訊】新澤西州的法律第2A:53A-27條規定:要告有執照專業人員失誤或者疏忽時,原告須在被告答辯後的60天內向被告提出一份由其他相當的有執照專業人員的宣誓書 (Affidavit of Merit),宣稱被告有執照專業人員在執業時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沒有按照專業標準行事。如果時間不夠,原告可以要求一次60天延期,不然的話,控告案可以被永遠撤消。簡單地說,要告有執照專業人員失誤或者疏忽時,原告須找到另外一位相同專業的同行來指證被告有執照專業人員犯了失誤或者疏忽。

這一法律規定聽起來有一定道理,只有是同樣的專業人士才會知道另外一位相同專業的同行被告是否犯了失誤或者疏忽。這樣就能避免很多無中生有、亳無根據的訴訟案件。

但是,這一法律同時對原告也造成了很大的障礙。有多少位有執照專業人員願意出面指證其他有執照專業同仁犯了失誤或者疏忽﹖

筆者最近就是找不到一位有牌照的骨外科醫生願意簽那份宣誓書,指出另外一位骨外科醫生手術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沒有按照專業標準行事,儘管原告病人的醫療報告和X光拍片都明顯顯示該骨外科醫生手術存在問題。今天講的案例與執照專業人員的宣誓書有關。

在1995年11月,瓦特(Watts)醫生給一位十五歲的孩子做了縮胸手術。三年半後,病人感到胸部不舒服,返回重新檢查。不久之後,在1999年11月24日,病人請了律師狀告瓦特(Watts)醫生誤診、誤醫。控告書宣稱,瓦特(Watts)醫生偏離了正常縮胸手術的標準導致病人綜發症迸發。

在準備訴訟狀時,原告律師與一位具有紐約州行醫執照的矯正手術外科醫生舒巴(Schoenbach)聯係過。舒巴醫生給原告律師一份傲人的矯正手術外科醫生履歷表。原告律師就把原告的病歷和一份宣誓書給舒巴醫生簽,如果舒巴醫生在看完病歷後,覺得有合理的可能性瓦特(Watts)醫生在做手術時確實偏離了正常縮胸手術的標準導致病人綜發症迸發。舒巴醫生重新修改了那份宣誓書,他把有關提到他是有行醫執照那部份文字都刪掉了。

在2000年2月,原告律師就把舒巴醫生簽的那份修改後的宣誓書向法院登記。在2000年3月初,原告律師自己被診斷患有後期肺癌,並且立即接受化療。原告律師的一位很深交的律師朋友替她出庭,一直到2000年6日12日原告律師過世為止。在2000年7月20日,被告瓦特(Watts)醫生動議,要求法庭撒案,理由是舒巴醫生的那份宣誓書是欺騙的。原告的新律師也發現,舒巴醫生的行醫執照在簽那份宣誓書前就己經被掉銷。由於舒巴醫生重新修改了那份宣誓書和他簽字時己經不是執照醫生,所以最初原告律師登記的那份醫生宣誓書是無效的。

庭審法庭就按法律判原告沒有按時登記醫生宣誓書並且永久撤消案子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中級上訴法庭維持原判。原告繼續上訴至新州最高法院。新澤西州的最高法院分析簡要如下。專業人員的宣誓書 (Affidavit of Merit) 是一程序上的必要文件,其目的是防止亳無根據的訴訟案件。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法庭要求原告按法律程序在訴訟案開始不久後就登記。如果原告沒有做的話,法庭可以永久撒案,除非有非常的情況。

「非常的情況」是由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決定。譬如說,如果醫院不及時提供病歷表給原告,造成原告無法及時完成專業人員的宣誓書 (Affidavit of Merit)是屬於「非常的情況」。但是原告律師缺乏專業知識和疏忽都不屬於「非常的情況」。

本案中的原告律師是一個合格的律師,她應該在法定的120天內發覺舒巴醫生的專業人員宣誓書有缺陷並且加以糾正。但是在專業人員的宣誓書登記後, 原告律師自己立刻被診斷患後期肺癌,並且立即接受化療,所以耽誤了原告律師的時機去糾正,使得原本可能是一個真的誤診案子錯過時機。這樣的情形是屬於「非常的情況」。中級上訴法庭的判決應該推翻。原告的案子應該是被非永久性地撤消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原案請查 Tischler v. Watts, 177 N.J. 243, 827 A.2d 1036 (2003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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