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性骚扰
【大纪元7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特稿
今年2月5日前,对于乱摸他人身体的行为,除非是碰触他人下体、胸、臀等性征部位,才可能遭依强制猥亵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处罚,对于不礼貌碰触等性骚扰行为,并未有明确罚责。直至2月5日性骚扰防治法实施,诸如碰触他人腰、背、手甚至是头发,只要对方感到被侵犯,即构成犯罪,最重可判刑2年。
目前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中,对于袭胸、摸臀等行为,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此罪为非告诉乃论,不必被害人提告诉,检警即可侦办,即使和解也不可撤回;另外,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规定,以猥亵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可由警方处新台币6000元以下罚锾。
但审判实务上,“猥亵”必须是以满足自己性欲或造成他人羞恶感才构成,至于习惯随手碰异性、吃豆腐的人则是难以构成猥亵罪。
如今有了性扰骚防治法,一些性骚扰行为即有法可罚,依该法第25条规定,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者,最重可判刑2年或科或并科罚金10万以下台币。不过此罪为告诉乃论,须由被害人在案发内6个月内提出告诉,且可以和解撤回告诉。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