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名专家吁高院 速收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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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美国之音记者:杨明2006年8月31日华盛顿报导)一百名中国法学界专家学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减少因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地方法院滥用死刑和死刑适用标准严重不统一等司法不公问题。

由中国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事务所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8月30号在北京举行。包括著名大律师张思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院长卢建平教授、以及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陈岳琴等一百人在呼吁书上签了名。

*死刑遭滥用 同罪不同判*

法学博士陈岳琴律师说,地方法院滥用死刑,以及适用标准严重不统一,已经对公民生命权利造成侵犯。她说,浙江丽水的王文达因为抢劫强奸三陪女,虽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却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处决。但同类型的重庆郎剑豪抢劫按摩女案仅被判13年有期徒刑。她指出,相似犯罪在不同地域遭遇的命运截然不同,充份折射出地方法院适用死刑标准严重不统一,以及滥用死刑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陈岳琴说,他们要求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因为生命的宝贵,人死不能复生。她说,“最高人民法院每拖延一天不收回死刑复核权,就可能每天有几个像王文达一样本来可以不杀的生命从我们身边消失。”

被喻为中国律师界良心的张思之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很重要,但是如果不改进和提高法院裁决水平,既便收回死刑复核权,仍然会有很多无辜的生命被剥夺。张思之敦促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1日之前收回死刑复核权,不然的话又会有几百人在10到12月之间被处决。

*下放死刑核准权违法?*

中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1983年中国当局推出的“严打犯罪”运动期间,中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中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院长卢建平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违反了中国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订的《刑法》第4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83年修订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放部分死刑核准权实际构成了违法和违宪。

*丘宏达:高院比地方慎重*

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丘宏达指出,中国当局根据不同的政治环境和气候,往往以政策替代法规法律,过去在严打期间采取的速审、速决的作法,就往往导致一些人冤枉而死。

丘宏达:“收回死刑复核权,一方面是因为在地方上诉没有任何作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决时比较慎重,死刑的执行会减少一些。不过,中国的死刑还是太多。”

*死刑多 冤案多*

中国是世界判处死刑和执行处决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具体数字无从得知,但人权活动人士估计,中国每年被处决的人达数千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法律法规的制定,法治的建设仍在进行之中。另外,司法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急待提高。一些地方法院因为裁决水平,以及腐败问题等而滥用死刑,导致2005年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等冤案陆续曝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承认,2004年最高法院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达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为24件。肖扬2006年1月5号在中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说,2006年要着重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最近表示,死刑核准权的回收己成定局,中央政府已经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增设3个复核庭,并增加大约400名法官的编制。

有观察人士指出,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出口、一个标准,会大量减少并控制死刑,杜绝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的死刑的滥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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