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十八日电)总统府今天表示,国务机要费案,台北地方法院传唤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等五人到庭作证一事,因传票内容所载待证事项,侵犯总统专属的“国家机密特权”或有妨碍国家利益之虞,基于尊重宪法及总统职权,无从回复或提供证言,所以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台北地院合议庭上周根据检察官的声请,以证人身份传唤陈唐山、第二局局长余新明、第二局三科科长吴倩萍、政风处处长谢建财、第一科科长萧益仓五人,藉以厘清案情。但下午四时许,法院收到陈唐山等五名证人向法院请假。
总统府晚间发出新闻稿表示,因传票内容所载待证事项涉及外交及国家安全等机密,或专属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或有妨碍国家利益之虞,尊重宪政体制,无从回复及证言,今天以总统府函复台北地方法院表明维护宪政秩序的立场。
总统府指出,国家机密特权 (State SecretesPrivilege)属于宪法位阶,在学理及实务经验上屡见不鲜,范围并非以现行的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为机密者为限。
总统府表示,国务费案的传票所载待证事由为“曾经经办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为国家机密相关流程之文件资料”,然而总统行使外交、军事、国家安全等职权,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机密性,相关资讯是否宜于提供或作成纪录,属于总统“国家机密特权”的范围。
总统府表示,台北地方法院要求总统府秘书长及四位总统府同仁出庭作证,但法院传票所载待证事由的内容,范围过广,与国务机要费案并无具体关联性,且将这些资料全部提出,将侵犯总统“国家机密特权”的范围,并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总统府表示,尤其总统位居国家元首的宪政高度,基于宪法负有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责任,因此涉及总统“国家机密特权”的事项,只有总统才能决定是否提供这些资讯。
此外,总统府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或曾为公务员之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应守秘密之事项讯问者,应得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之允许,但有妨害国家利益者得以拒绝。因此,基于尊重宪法及总统职权,并衡酌传票所载待证事项将妨害国家利益,无从提供证言,所以,具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总统府公共事务室主任李南阳晚间表示,陈唐山明天将代表总统接待来台访问的帛琉总统雷蒙杰索伉俪,全天都在高雄港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