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冰:略论当代中国土地所有权

袁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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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讯】人类以土地作为生存的基本依托。土地所有权是关系到人类历史命运的重大法律课题。当代中国历史命运的大变革必然要通过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大变革得到表现。 所以,关心中国前途的人,便不能不关心中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纵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最令我欣赏的莫过于一个判断:所有权就是自由。

  在黑格尔的理念中,所有权是联结主体和客体的法律纽带。只有当人意识到能够以客体物作为自己权利的标的时,他才具有了主体的资格——主体就意味着对客体的所有权。而自由则是只属于主体的范畴,客体的价值只在于成为展现主体自由的参照物。

  上述形而上的逻辑恰为人的社会自由提供了理念基础。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取决于法律确认并保障的权利。权利依附于社会主体资格,无所有权能力者不配成为主体。社会主体资格则既是所有权所确立的,又是所有权的人格象征。社会主体的内涵,即人拥有的各项社会自由权利,只有在所有权能力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可能真正实现;被剥夺了所有权能力的人格本质上只是社会的客体,当然也是法律权利的客体。客体不可能拥有自由。

  土地构成现象世界的载体,构成人类文化历史展开的舞台。如果说所有权是自由的根据,那么土地所有权便是所有权之魂。不承认土地所有权的所有权,必定是一个法律骗局。因为,所有权之魂被否定了,所有权便在最根点上没有被承认。

  讨论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上面的全部讨论也是为了得出这个结论:具体法律人格的土地所有权能力一旦被普遍剥夺,所有权就丧失了核心内涵;个人所有权不能被全面尊重的地方,人的社会自由权利也就丧失了所有权基础,而成为失去大地的空中楼阁——成为虚设的法律宣示。

  中国古代历史上土地所有权与精神自由的关系,正是对于“所有权即自由”这一判断的预先论证。

  中国古代存在一种很具“个性”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这里“个性”是指个人土地所有权之上,高悬着皇权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法律概念。尽管如此,个人土地所有权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障。也正是皇权阴影下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意义上为古中国文化的生机蓬勃的发育,提供了精神自由的空间。

  中国古代知识份子之所以能躬耕陇亩,笑傲风月,潜心治学;之所以能采菊东篱下,以陶情养性,悠然现南山,以吟咏诗篇;之所以能案冷疑冰仍著述不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为知识远离皇权,走向精神,提供了一种基本的生存根据。知识份子的物质生存条件不依赖于皇权,知识份子的精神才有可能相对独立于皇权。而独立的知识份子精神才是伟大文化命运的源泉。

  现代中国文化精神灭绝的危机直接肇因于精神自由的艰难。个人土地所有权被极权政治彻底否定,就意味着精神自由的一项重要物质生存条件被否定。

  中共运用暴力夺取政治权力的过程中,通过剥夺地主土地,无偿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的方式,表现出确认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意念,从而赢得农村中贫穷者的拥护。但是,中共建政之后,立刻开始了彻底否定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进程,并以“人民公社”,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农奴集中营的建立为标志,确立了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垄断的极端专制体制。

  中共依恃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暴力,确立自己唯一执政党的地位,国家权力由此被中共官僚集团所独占。由于整个国家都被迫属于中共官僚集团,所谓土地的国家公有制,实质上就是土地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中共官僚集团也就因此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地主。即使在历史上的皇权之下,个人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保护,中共官僚集团却彻底剥夺了全体中国人的土地所有权能力。

  毛泽东魂飞魄散,邓小平垂帘听政。为满足共产主义理想骗局破产后权力贵族对财富的个人贪欲,更为给权贵阶层利用腐败权力攫取的个人财富发放产权证,中共暴政立法承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但是,“人民公社”虽然消失,人民却依然没有得到土地所有权;法律承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依然被中共官僚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垄断。

  普通民众没有土地所有权能力,就难于真正形成独立于专制政治的社会经济基础。防止出现独立于专制政治的社会经济基础,正是维护专制政治的题中之意。所以,中共官僚集团无论如何不可能放弃自己作为中国唯一的大地主的地位,不可能放弃以国家的名义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中共主导的产权改革无论实施多少花样翻新的方案,也绝不会将土地所有权能力还给普通民众。

  土地所有权构成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土地所有权被否定,其它的所有权就只能是悬在空中的法律虚设。中共权贵阶层根本上是依靠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权力来保障其家族私有财产,虚设的法律只不过是中共权贵阶层为自己建立在腐败权力基础之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所作的“合法性”装饰。对于被排除在国家权力之外的普通民众,法律的虚设则根本没有能力保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特别在权贵阶层以国家权力的名义剥夺他的财产所有权时,情况更是如此。普通民众的财产权的虚设性则极具象征意义,它标志着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由不真实的财产所有权提供物质生存的支点。自由权利的这种虚假状态,正是当代中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之一。

  半个世纪从未改变的中国农民实际的“贱民”地位,近年来官权与金权勾结在一起实施的现代“圈地”运动,等等这些属于中国的人权灾难都起因于专制政治,而普通民众土地所有权能力的缺失则是政治原因的法律表现。

  随着政治腐败不可逆转的深化,随着权贵阶层对财富的贪欲日益政治意志化,中共官僚集团利用权贵市场经济机制攫取普通民众资财和社会财富的行为,将越来越趋于非理性。土地所有权能力缺失的普通民众,根本没有能力以法律的名义对抗中共官僚集团对其基本人权的践踏。因为,正是中共的法律否定了民众的土地所有权能力,确立了中共官僚集团唯一的地主地位,从而使中共暴政在最基本的所有权能力上,剥夺了普通民众独立于专制政治的经济基础。

  或者在更卑贱的状况下延续奴隶的命运,或者发起全民大起义,以民主革命的名义摧毁中共暴政,创建包括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内的民权法律体系——这是中国人必须作出的选择。

  中共暴政的宣传机器浓墨重彩抹出的太平盛世假象之下,诸种致命的危机正在酝酿前所未有的社会大灾难。其中自然生态环境的毁灭性恶化和自然资源的毁灭性耗费,构成直接影响中国基本生存条件的大危机。这种危机发生发育的法律原因,也在于中国人土地所有权能力的普遍丧失。

  如前所述,现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在国家所有制掩盖下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事实证明,这是一种最少国家和民族责任感的所有制形式。

  中共官僚集团由千万贪官污吏所构成。贪官污吏最深沉的内心冲动就是利用腐败权力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每日每刻都在运用腐败权力所能操控的资源,当然也包括对土地的支配,来增殖个人及其家族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土地归中共官僚集团私有,而构成官僚集团的贪官污吏在通过专制国家权力运用这种所有权时,又不是以土地的命运,而是以个人的利益为基准——这正是中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毁灭性灾难的土地所有制原因。

  显然,为阻止中国生存条件大危机的继续发展,就必须彻底否定土地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还地于民,使每个中国人都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能力。由于土地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是以中共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依托,所以,否定土地的中共官僚集团私有制,就首先要摧毁中共的政治法律制度。

  上述理论的逻辑只有通过人民大革命才能成为现实。幻想中共官僚集团的千万贪官会主动实施否定他们祸国殃民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的政治改良,就像指望公猪会怀孕一样荒唐。

  毫无疑问,摧毁中共暴政并非终极目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宪政民主制度才应当成为时代的追求。民主建政过程中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便是如何建立与自由、民主、人权理念一致,同时又有利于自然环境恢复和良性发展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凡忽视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于中国政治前途的方案,都不可能被历史接受。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必将是未来中国命运大变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平公正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将为自由中国提供所有权的法律基础。

转自自由圣火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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