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问答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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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讯】 (编者按:本栏作者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职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区华人以及新来的移民往往对于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对于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感到迷惑和困扰。本报今后将陆续刊登他的专栏,以飨读者。)

问:我在三个月以前换了工作。最近我从前雇主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说他们给我的最后一张支票多付了工资,要我写一张支票把多余的数目退还他们。我在法律上是否应该退还他们呢?

答:就像他们少付你工资时必须依法补足你一样,你在法律上须要退还他们多给你的工资。当你离职时,根据你的雇用合同,你的雇主欠你一笔固定的钱。法律关心的是,雇主必须付给你那笔钱,不多也不少。如果你拿多了,你就必须还,你没有合法的权利保留它。

问:我有一张上限$500的信用卡。我现在正被信用卡公司控告,要我付出$1,650。可是我的上限不是$500吗?

答:信用卡公司给你的上限是公司准许你花多少钱的指标,并不是你的责任的极限。有两个方法使你的责任超过指标。第一,如果公司允许你超过花费的上限,你欠公司超过的每一分钱。第二,你与信用卡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说公司可以收取利息和收钱的手续费,包括律师的费用。我建议你解释为什么数目会是$1,650,看看你在实际上是否欠那笔钱。如果你真的欠那笔钱,你的花费指标不会改变你应付的责任。

问:我的一张支票在九年前被退票。七年债务的法规适用于我吗?他们会找我要债,只是看看还能不能从我这里拿到一些钱,或者他们还能控告我?

答:第一,你说的七年是指对你不利的资料留在你的信用报告上的时间,不是可以对你提出控告的时间。对你提出控告的时间叫做“时效法”(statuteof limitations)。

在德州有不同的时效限制,由官司的种类来决定。例如在过失罪(tort)中,一个汽车碰撞的意外时效期是两年,违反合同是4年,空头支票由退票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时效期是三年。

据你所说,告你开空头支票,时效期早过了,而且再也不能报告给信用局。但是你依旧欠他们钱,道德上有义务还债。最后的决定还是在于你自己。

问:我的儿子出生时,我还没有结婚。我娶了他的母亲。我能拿到出生证明,证明我是父亲吗?

答:如果你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的出生证明书上没有你的名字,你可以更改出生证明书,把你的名字填上去。下面这个链接提供更改出生证明书的表格,可以给父母二人或其中一人使用,只要在公证人面前签字就行。法院会发出命令,说明出生证明书上新加的是父母的名字。这个网站是:www.dshs.state.tx.us/vs/reqproc/amendparentage.shtm

问:我不断接到讨债人员的电话,告诉我叫我的姻亲偿还债务。我告诉讨债人员这和我没有关系,但是他们不断骚扰我。我怎样阻止他们呢?

答:依照德州法律,讨债人除了欠债人之外是不能找别人的,除非是索求欠债人的地址。法律同时禁止讨债人骚扰任何人。我猜想如果你让讨债人知道你明白你的权利,他们会停止找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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