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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阳能之父挪公款判刑三年

2007-02-07 04:34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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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六日电)中国著名太阳能热利用专家、中国全玻璃真空管太阳热水器产业主要奠基人、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太阳能之父”薛祖庆违法挪用公款,遭北京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

中国法院网报导,年近七十的薛祖庆,被指控在职期间将德州皇明公司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其姐垫付买楼款一案,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

薛祖庆是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总经理,一九九六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与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中国石油物资广州分公司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清华阳光公司将所持股份以一百一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二零零二年八月四日,薛祖庆擅自将该一百万元退股款划转至其妻的储蓄账户内,后用于为其姐垫付买楼款。

法院认为,薛祖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薛祖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结合其在案发前已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且有认罪表示,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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