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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法例 脸上有大疤肢体残障不能当教师

2007-03-08 19:2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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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幸嫚香港八日电)广东省新修定的法例规定,脸上有较大疤痕、色素痣等面部缺陷、肢体残障,以及患各类急性肝炎和肝硬化人士不能担任教师。

“广州日报”今天报导,广东新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对教师外形条件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x3厘米)疤痕、血管瘤、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以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也不合格。

新的标准也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者,不合格。

各类急性肝炎,例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仍可当教师。

新标准还新增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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