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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保险业不得以存款名义售利率变型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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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一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有鉴于以往保险业者在行销利率变动型年金商品时,或有以“存款”名义作为销售手法,忽略商品保险本质,有误导消费者之虞,因此重申保险业务员不得以“存款”名义行销利率变动型年金。

金管会表示,为协助保险业者稳健发展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商品,自4月1日起规定新契约于完成资产区隔、投资准则及现金流量测试等风险控管机制后,可依相关资产报酬率自行订定宣告利率。有效契约部分,明年1月1日起也须适用前揭规范,但因涉及商品内容改变,寿险公司应以部分变更方式报金管会备查。

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是指在年金累积期间,保险公司依据要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扣除附加费用后,依宣告利率计算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年金商品。一般而言,利变型年金商品宣告利率通常为每月宣告,且依商品特性有不同适用期间(常见为1个月或1年),其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将依宣告利率高低而有不同。

不过,金管会指出,有些业务员以“存款”名义作为销售手法,有误导消费者之虞,因此,保险业务员不可以“存款”名义行销利率变动型年金。

金管会表示,保险业与银行合作销售者,应注意加强宣导,在从事保险商品销售招揽广告时,应确保广告内容正确性,不得有夸大不实,或与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较性广告,保险业对消费者所负的义务不得低于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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