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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業不得以存款名義售利率變型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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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鑑於以往保險業者在行銷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時,或有以「存款」名義作為銷售手法,忽略商品保險本質,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因此重申保險業務員不得以「存款」名義行銷利率變動型年金。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保險業者穩健發展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自4月1日起規定新契約於完成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後,可依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有效契約部分,明年1月1日起也須適用前揭規範,但因涉及商品內容改變,壽險公司應以部分變更方式報金管會備查。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是指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年金商品。一般而言,利變型年金商品宣告利率通常為每月宣告,且依商品特性有不同適用期間(常見為1個月或1年),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將依宣告利率高低而有不同。

不過,金管會指出,有些業務員以「存款」名義作為銷售手法,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因此,保險業務員不可以「存款」名義行銷利率變動型年金。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與銀行合作銷售者,應注意加強宣導,在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時,應確保廣告內容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性廣告,保險業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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