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再评中共之五——法律和司法体制(上)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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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讯】现代社会又往往被称为“法制社会”。中共现在也在公开场合不断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可以这样说,当今世界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程度,社会法制管理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和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个国家的发展也是如海市蜃楼般的虚无缥缈。法律是一个社会不折不扣的文明基础。那么口口声声高喊法制的中共,其治下的中国如今的法制状况又是如何呢?

现如今的中国,不能说是没有法律和没有法制的国家。每年“两会”都要出台若干有用或者无用的,让百姓周知的或者只在内部传达的很多法律。但是这些法律的成色又是如何呢?中国大陆公、检、法、司等国家法律机器也已经建立了半个多世纪。但是它们现在的运作水平和实际效率又是如何呢?

一、法律框架用了近六十年时间仍没有建立完整。

这么说一点都没有错怪共产党。共产党建政到现在已经将近58年了,在这58年的时间里,共产党以国家的名义召开的各种大会到底有多少,我想即使是中共中央党史办主任恐怕也难以说清楚。可是这么长的时间,又开了这么多次会议,其实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资源,并没有拿出多少对国计民生都实质意义的东西来。就连一个国家的法律基本框架都未建立起来。为什么这么说它呢?大家稍有法律常识的都知道,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特点是以颁布法典的形式建立法律体系的。可是中国至今未止尚未有一部成文的《中国民法典》。现在中国大陆正在实行的《民法通则》,按照中共自己的官方定义,是一部过度性的临时法规。法制是现代国家正常转运的基础,《民法》则又是法制体系里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和平稳定的社会中,它要比刑法更加能够直接影响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可就是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中国的百姓苦等了58年,至今尚未有短期内可以颁布的任何迹象。所以我们说,中共只是在嘴上喊喊建设法制国家而已,其真正的执政核心并没有对建设法制社会有足够甚至起码的重视。

一个民法典58年都没有制定出来足以说明一切。想想在两百多年前,拿破仑在法兰西真正掌权的时间不过10年左右,而且其间战事不断。可是至今仍被世界广泛赞扬的《拿破仑法典》(就是当时的法国民法典)却诞生了。其篇幅有法条2000多条,几乎含盖了民法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可中共治下的中国,直到今天也没有一部能够让人们称颂10年以上,条款达到500条的正式法律。所以,中共在法制领域与世界水平的差距是全方位的。

二、中国现有法律的成色不足

现在中国也正在实行名目繁多的各种法律,那么现行的法律成色如何呢?因为篇幅所限笔者不能举更多的例子。那么为了说明问题,我仅列举《中国刑法》中的一个例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文是这样写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面同样一个罪名,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可以,从三年以下一直到七年。而且罚金也并未明确注明标准或者比例。其中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句子作为轻重的划分标准。而且给任何水平的人理解,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算犯法。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一部法典里能够改变一个人一生的法条,实在是令人难以想像。

也许有的朋友会说,侵权一次跟一百次肯定不应该判决标准一样,而且侵权造成损失一万和一亿也绝对不能一样。关于这点笔者并不否认。可是作为严谨的法律,总是应该有一个大多数人一看就很容易判断的标准或者分割线。否则这从无罪到三年以下再到七年的范围,实在是相差太大了,也成就了执法人员手中获利的资源。在无任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必然没有意义,这样的法制也必然会锐变为人治。

我也承认,最高法院也对刑法的适用,经常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可是这些司法解释除了专业人士以外,普通百姓是很难知情(中国的司法解释实在是太浩瀚了,恐怕专业人士想全部掌握也有相当的难度)。在民众普遍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个法律本身也就失去了平等的本质。再有,法典在任何国家都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法典的地位要高于司法解释。各国的司法解释都是对法典的补充和辅助。如果司法解释变成了决定法典的时候,这个法典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而中国恰恰就是如此,曾记否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严打”?盗窃几十米电缆的,抢劫5角钱的,强奸妇女并自首的,统统都被判了死刑剥夺了生命。当然,这些人的行为本身肯定是不对的,笔者并没有同情犯罪之意。但是根据当时的刑法法典,这些人是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被判死刑的。然而中共中央的红头文件,却可以将这些法律规定可以不被处死的人必须处死。这难道就是法制?1997年之所以颁布新刑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原有刑法几乎已经被各种司法解释完全替代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为什么一部保障社会秩序,并且可以随时剥夺一个人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为何其内容如此模糊和草率呢?因为中共从来都没有把人,作为最重要的因素去考虑过问题。解放战争如此,抗美援朝如此,大跃进如此,“六*四”如此。。。所有的一切都是以维护其专制统治为核心,其他的包括人的生命,在这个提前条件下随时都可以放弃。其实又何止是《刑法》如此儿戏?就连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命运,在中共的股掌之间也好不到哪去?

三、视宪法如同儿戏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在漫漫历史长河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许许多多的世界纪录。不过近几十年创造的一些记录就不那么值得我们的子孙炫耀。其中之一便是《宪法》记录。

中共建政到今天也不过57年半而已,可是在这短短的57年多的时间里,中国先后通过并正式实行了4部宪法。其中在1975年——1978年这不到4年的时间里,前后使用了三部宪法。而且这是在政权并无变更,前后同一个执政党执政的情况下发生。我想这个记录恐怕在人类历史中是空前绝后的。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这个原则,是包括中共在内全人类所有政权的共同承认的。其他一切法律都是在宪法的指导下,按照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这样的一个法律,很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要保持稳定。美国立国200多年了,只有一部宪法外加十几个宪法修正案(凭记忆数目可能有出入)。美国在世界范围来说,是相对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而且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美国从13块殖民地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第一强国。再看看我们的近临日本,日本目前的宪法,是二战后战胜国“强加”给日本的。作为同样是汉文化圈生长的我,我绝对能够理解日本国民对这部宪法的感受。这其实跟我们曾经遭受的那些不平等条约没什么本质区别。日本社会上下酝酿修改宪法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可是叫到今天也没有真正的改成。这就是民主法制国家才有的现象。什么事情不能凭借一部分人的意志就可以改变的,所有的法律规则的改动,都需要一个很完善和公平的民主程序。这样做出的决定才会相对的科学严谨,才会被大多数人接受,才可能被人们顺利的履行,才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日本是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以结果看英雄,这两个成功者在宪法的环节上都保持了严肃和稳定。两个国家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且两个国家的社会安定程度和法制建设相对全世界也是处于领先行列。

而我们平均14年多就要换一部宪法,而且每部宪法的内容,都有相当长的部分是毫无现实意义的(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中国宪法,其中一半的篇幅是宪法的序言。这也是我唯一见到的序言跟正文一样长的文章,这个序言主要就是介绍中共是如何取得胜利,是如何不可替代,是如何光明伟大正确的,其实除了对它统治有点用以外,这一半的宪法对现实生活毫无意义)。剩下一半有实际意义的内容也有相当部分缺乏合理性,如:汉族聚集区地方行政区划为三级,少数民族地区为四级。大家都知道少数民族地区都是人口稀少的地区,难道人多的地方政府和办事机构还要少一点设置,反而人口稀少的地方还要增加设置。那这到底是帮助少数民族兄弟还是要害少数民族呢?即使是剩下很少的一部分比较合理的内容,也完全被中共当局任意践踏。看看现在国内被抓的政治犯、被迫害的宗教人士、和上亿名从未亲笔写过选票的中国百姓。我想就没必要再多说了吧?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母法的宪法在中国如此处境,中国的法制建设可想而知。

四、立法的混乱和程序不规范

中国的立法权按照宪法的说法,应该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所有人大代表除常委会部分人员以外一律都是兼职的。每年3月去北京开会一次,一般会期有十几天。法律这个东西,是逻辑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一个业务。它的质量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方方面面的发展,还同时影响着这个国家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这样严肃和重大的事情,理应由非常专业的一个人群,经过长期论证研究再拿出草案。然后再由社会各个阶层进行广泛听政辩论,最后再由通过全民直选的代表进行投票,这样的一个过程才能充分保证法律的科学合理,才能保证这个法律是照顾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经的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

而中国目前所有的法律,没有一部是按照这样的程序通过的。同样由于没有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制定,所以它们也难以逾越自然规律。现在中国正式实行的主要法律,基本没有一部寿命可以超过20年的。究竟目前中国立法混乱和程序不规范到何种地步呢?

1、 首先,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没有自主攻关、立项或者调研的权力。
每年人大开会时需要制定和推出什么法律,并不是由人大法律委员会做出的。而是由中共中央决定的。从这一点看,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这个原则,本身就毫无意义。连需要制定什么法律,法律体系的长远规划权都没有还什么立法权呢?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中国才会连规范国民日常经济财产秩序的《民法典》尚未制定的时候,却先通过了一个毫无现实意义的《反国家分裂法》。我曾试图看看其他国家是否也有这样的法律。结果我到现在还没有找到一部,因为很多国家的宪法里就明确定义了领土的概念和保卫领土的原则。根本没有必要再浪费纳税人的钱,制定一个专门的《反国家分裂法》。有人分裂国土或者入侵领土,直接通过宪法程序议会召开一次紧急会议授权,政府就可以迅速地按照最有效的方式去行动了。难道没有《反国家分裂法》之前,中国哪个地方要独立(如西藏)或者外族来入侵(如印度)我们就因为“无法可依”而不管了吗?真好比自家院子门前还要挂一个提示,谁要敢到我家来拿东西,我可是要报警的一样。难道不挂这个牌子你东西丢了或被抢了你就不报警?

2、 其次,即使是进入人大范围,开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法律也一样问题多多。比如最近颁布的这个《物权法》,这个法律因为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好,所以才难产了几次才正式通过。可是现在的正式条文,依然还是没有解决原先反对方质疑的问题。因为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许多人资产的来历是很不清楚的是没有合法渊源的。而这个法律只是侧重现有财产的保全,而忽视了财产的历史溯源。要知道世界上没有没有因就有果的事情。不把渊源问题解决好,财产保全是不可能不发生矛盾的。

这个问题不单单是近30年腐败造成的。从建国时强行没收私有财产的那天起就已经埋下了祸根。而这些人的后代,现在依然广泛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上。很多人现在只是追究某人的财产来自于鲸吞的国有企业,其不知几十年前,这些“国有企业”是从另一群人的手中剥夺而来。那么你今天的《物权法》保障现在的个人财产,宪法也修改成了私有财产要保护。那原先失去的财产也是个人的,也是发生在你这个国家这个政党执政的时间里。为什么保护这些人却要剥夺另一些人?这也能叫法律?这不是明抢吗?另外《物权法》只涉及到了私人财产,并未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有充分明确的定位。如果仅涉及个人财产这个法律就应该叫《私有物权保障法》,叫现在的名字,就应该将所有存在于这个国家空间之内,可以支配的所有物质资源全部进行准确定义。否则,只保护这部分,那没有保护到的部分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国有资源被权力私吞的情况就会继续。

3、出台的法律大都有粗制滥造之嫌疑中国的各种法律条文里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句话:“本条如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这种话出现在法典里是十分可笑的。如果一部法律里多次出现这样的话,那这个法律还不如没有。这句话其实翻译成白话来解释就是:“这个法不算数,出现这种事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来办”而中国的“有关规定”又特别的多和令人难以琢磨。那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可操作性?还有什么价值?它的价值就是给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务人员,用权力为自己牟利创造了极大的方便。因为一个案件做出任何结果的判罚,都会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了犯错误。而中国这样的多如牛毛的无用法律,却经常被高素质的人大代表高票通过。这实在是很可笑的事情。我敢断言,如果哪一天要是将全部人大代表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一个一个过筛子,让他们详细地说出这次来京开会需要表决的法律条文时。我想其中滥竽充数如南郭之流的人至少也要有五六成。我们13亿同胞的福祉掌控在这样一群人手中是多么可悲多么可怕!

4、表决程序便于人为控制结果
再有,中国大人表决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按表决器、投票箱、举手等等。但是什么决议用何种方式表决并没有非常详细的相关规定。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共不希望通过的,或者通过不通过都无所谓的事情。他们就会选择比较科学的方式表决,充分保护所有代表的隐私让大家发表真正的想法。这样3000多个人的想法是很难统一的。但这种不统一中共是希望看到的。所有中共希望并迫切需要“橡皮图章”赶快把过场走完的决议,那么它一定是采用很原始很不保护隐私很难让人敢表达真实意见的方式。大家用兴趣可以在今后两会的时候仔细观察一下。那么这种非真实意思表达的决议通过的法律会很合理吗?难道这样操控表决方式是合法的吗?

5、代表素质参差不齐
还有代表的资质问题。在民主国家,所有的议员都是职业的。而且是通过民选选出来的。通过这样一个过程的筛选,使议员的素质得到了较大的保障。所有想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必须从很早以前便开始对自己进行这方面的培养。而且在各级选举和任职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实践的锻练。因此议员的基础素质一般都无问题。另外更重要的一点,这些人都是以此为生的,他们为了生存的本能都会很珍惜自己这方面的声誉和履历。这样对该职业的职业道德也是一个很好的约束。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充分保证议员参政投入和自身素质的。而我们中国的人大代表却不是这样。首先,几乎99%的人大代表不是人民。一个县长完全有可能一生都没有机会去人民大会堂开一次会。一个普通的地级市的市长去做了5年人大代表也绝对难有发言的机会。甚至就连一些偏远小省的省长的声音,在人民大会堂里也是相当的脆弱。大家都看过两会直播,基本上能够成为人大代表的人都是为官为宦的,再不就是有实体有产业的。而且能够在人大中真正起到作用,真正有资格参政议政的还是中共中央的高官。

其次,虽然这些人的级别都不低,但是这些人的素质却不一定就跟级别成正比。看看现在落马的高官,抛妻弃子、贪赃枉法、官商勾结、官匪勾结、走私套汇、买官卖爵。。。。。。我想这些人即使回到古代,也绝对不是好人吧?恐怕任何一个王朝抓到这样的人都是要杀的。那么这些人去为全国人民的利益开会是什么结果?能让人放心吗?至于他们的专业素质已经没有谈下去的必要了。因为一个心已经坏死了的人,他的才华越高危害就越大。所以,中国在这样一个体制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难以保障普通公民的利益。偶尔出现的平民翻身的事件也是走的“非法”途径,很少有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伸张正义的。

所以上述这一切决定了现今中国法律混乱不公的必然。(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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