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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万年违建 照样判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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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戴姓男子22年前在台北市通化街买了一户公寓5楼,并在顶楼加盖铁皮屋、鱼池等违建,因兴建于民国84年前,被台北市政府列为暂免拆除违建,戴某以为这是“合法违建”可无限期使用,不料楼下陈姓邻居控告他违法占用后,台北地院仍判他要拆屋,戴某对此不愿回应。

判决书指出,虽然此一违建被台北市政府列为“既存违建”,暂不会被政府拆除,但因顶楼平台属于全体住户所有,应由全体住户使用,本案被告戴某占用顶楼并增建违建,楼下陈姓邻居既已诉请“返还共有物”,依民法第767条要求排除侵害,戴某应拆屋,将顶楼交还全体住户使用。

原告陈某为此大楼4楼住户,他表示,5楼的戴某长期盖违建居住,还挖穿顶楼地板兴建楼梯,连接5楼与顶楼,陈某表示,这不仅损及大楼所有住户权益,且危及大楼整体结构安全,所以才打官司要求戴某将顶楼回复原状。

被告戴某则表示,这一栋5层楼公寓兴建于66年间,当时顶楼即有增建,他74年购入后,因漏水问题严重且炎热难耐,遂加盖铁皮屋使用,且此顶楼增建是84年以前兴建的旧违建,依台北市违建处理要点规定,属不必拆除的旧违建。

戴某另主张,大楼住户也可以使用顶楼,他有给每户邻居一把钥匙,住户随时都可以上楼,且顶楼增建对整体建筑并不会产生危害,30余年来,顶楼由5楼住户使用,已是住户间的共识,没有理由要他拆除。

原告陈某认为,顶楼本来就是大家的,为何要由戴某管理?且戴某家人住顶楼、违建内有家电等财物,其他住户为避免误会及困扰,也不方便上楼,陈某强调,他除有权要求戴某拆除顶楼违建外,还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但他只要戴某将顶楼还给大家,大家还是好邻居。


家住四楼的陈姓住户,不满顶楼被五楼戴姓住户搭盖违建(见图)使用,诉请拆除胜诉。//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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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拆 可向法院声请强拆

诉请邻居拆除房屋胜诉确定后,即可声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发文要求违建户自行拆除,若违建户拒绝拆除,原告即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原告不可自行拆除,否则即可能涉及毁损。

法院强制执行时,会请地方政府拆除大队进行拆屋,所需费用,须由声请人先行垫付,拆屋完毕后,声请人再向违建户追讨。

一般来说,判决确定后,约半年内即可拆除违建,至于所须费用,视违建大小、出动人力,金额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若遇违建户抵抗,须请警察人员到场,有时也得酌收警察人员出差费用。

(记者刘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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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违建 整栋住户都能有异见

记者刘志原/特稿

大楼、公寓顶楼平台属于全体住户所有,顶楼违建不论新旧,只要是其他住户不同意让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即可依民法第767条规定诉请排除侵害,要求拆违建;此外,若顶楼遭使用于出租等营利用途,全体住户还可以依民法第818条等规定,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去年台北市一名李姓女子,因将顶楼违建出租给学生,除了遭台北地院判须自拆顶楼违建外,法官还要她将已收取的171万租金拿出来分给其他住户。

其实老旧违建由来已久,大都是相安无事,会被诉请拆除,多半是使用者“敦亲睦邻”做得不好,如大兴土木或开设赌场,影响其他住户安宁及危及结构,或出租给学生,太过吵闹,得罪了其他住户,才会遭诉请拆屋。

只要是违建就是违法,并没有“合法违建”,但因部分县市政府将老旧违建列为暂缓拆除之列,以台北市为例,目前的顶楼违建,几乎是“即报即拆”,但如果是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旧违建,则是列入缓拆或免拆,这些建筑因而被称为“合法违建”或“万年违建”。

在过去的房屋市场中,顶楼房屋售价多半比其他的楼层售价要高一点。

主要的原因,就是可以使用顶楼的违建,但近来这类拆违建案件陆续在法院出现,除非是全体住户都同意让顶楼住户盖违建,否则法院均会判违建得拆除,顶楼较吃香的情况已不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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