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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泄漏笔录 检察官:应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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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二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传出律师将侦讯录音译文泄漏,有违律师伦理规范。法务部检察司检察官邱忠义认为,基于保护当事人及防止证据遭到变造、湮灭,法院开示给辩护人的证据,应禁止做诉讼以外目的使用,他建议比照德、日两国,以刑责规范。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委任律师宋耀明十八日晚间向台北地院递状,要求隔天庭讯进行录音勘验,并附带侦讯录音译文,部分媒体同一时间收到电子档录音译文,十九日甚至播出录音带内容,外界质疑宋耀明将证据外泄,违反律师伦理规范。

邱忠义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主要希望辩护人将证据作“与被告之防御活动或辩护活动有关之正当目的”,却没有任何规范。

他表示,法院开示证据的目的,主要让被告或辩护人可以有效准备诉讼或为认罪协商,便于整理争点,减少检察官或法官滥权。不过,不少被告或辩护人借此开记者会做诉讼外抗争,或故意对相关侦审人员提起告诉或告发,希望迫使侦审人员手软有所顾忌,放弃应有的侦审作为。

邱忠义说,被告及辩护人将证据公诸审判外,原本只想造成全民公审,却常常因此流入大众传播媒体、暴力组织或犯罪团体等手中,甚至造成一般民众在网路上即可观览、下载或随处转寄散布。日本曾发生证据流入暴力集团手中,对当事人造成危害的案例,引发日本社会广泛的讨论。

邱忠义指出,在英美司法实务上,侦讯录音译文在辩护人未呈给审判长前便向媒体散播,法官认为有藐视法庭的问题;日本、德国对证据泄漏规定更为严格。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八一条之五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日圆以下罚金;德国刑法第三五三d第三项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邱忠义认为,台湾法律目前无相关刑责规定,造成部分辩护人知法玩法,破坏司法公信力,他建议刑诉法应予修法,对这种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制裁,规范辩护人或被告行为,因为若只有行政罚锾,行为人“根本不痛不痒,起不了吓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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