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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洩漏筆錄 檢察官:應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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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二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傳出律師將偵訊錄音譯文洩漏,有違律師倫理規範。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邱忠義認為,基於保護當事人及防止證據遭到變造、湮滅,法院開示給辯護人的證據,應禁止做訴訟以外目的使用,他建議比照德、日兩國,以刑責規範。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十八日晚間向台北地院遞狀,要求隔天庭訊進行錄音勘驗,並附帶偵訊錄音譯文,部分媒體同一時間收到電子檔錄音譯文,十九日甚至播出錄音帶內容,外界質疑宋耀明將證據外洩,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邱忠義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主要希望辯護人將證據作「與被告之防禦活動或辯護活動有關之正當目的」,卻沒有任何規範。

他表示,法院開示證據的目的,主要讓被告或辯護人可以有效準備訴訟或為認罪協商,便於整理爭點,減少檢察官或法官濫權。不過,不少被告或辯護人藉此開記者會做訴訟外抗爭,或故意對相關偵審人員提起告訴或告發,希望迫使偵審人員手軟有所顧忌,放棄應有的偵審作為。

邱忠義說,被告及辯護人將證據公諸審判外,原本只想造成全民公審,卻常常因此流入大眾傳播媒體、暴力組織或犯罪團體等手中,甚至造成一般民眾在網路上即可觀覽、下載或隨處轉寄散布。日本曾發生證據流入暴力集團手中,對當事人造成危害的案例,引發日本社會廣泛的討論。

邱忠義指出,在英美司法實務上,偵訊錄音譯文在辯護人未呈給審判長前便向媒體散播,法官認為有藐視法庭的問題;日本、德國對證據洩漏規定更為嚴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八一條之五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罰金;德國刑法第三五三d第三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邱忠義認為,台灣法律目前無相關刑責規定,造成部分辯護人知法玩法,破壞司法公信力,他建議刑訴法應予修法,對這種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制裁,規範辯護人或被告行為,因為若只有行政罰鍰,行為人「根本不痛不癢,起不了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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