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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 检方:法院实质补贴说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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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九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检署十七日正式提出上诉。检方认为,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引述法务部“实质补贴”说法,对特别费性质、内涵、用途等,立论前后矛盾,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检方将在下周补充完整的上诉理由书。

台北地院在马案判决书中,以法务部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咨商意见的“实质补贴”论述贯穿全文,认为特别费“数十余年来惯例由行政院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之性质之业务费用之一”、“多不退少不补”,是“行政惯例或行政上之习惯法之行政作为”,但检方并不这么认为。

台湾检方指出,“实质补贴”文义不明,并非法律用语,在法务部咨商意见首次出现及法官在判决书中自行推论而来,难以为据;且咨商意见明确提到补贴之前须先有支出事实,而马英九在台北市市长任内的特别费并无支用,也不符合“实质补贴”的意义。

台湾法务部咨商意见中“多不退少不补”部分,检方表示,预算编列自有额度限制,主要是避免预算经费的浪费,任何预算动支均具有动支超过预算额度即不再给付的原则,“多不退少不补”明显违反预算法概念。

判决书中也引用法务部咨商意见,指特别费使用有所谓的“行政惯例”存在,并参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一九号解释,指“惯例系指反复发生之惯行,其经历长久时间仍受遵循,而被确信具有拘束行为之效力时,始属不成文规范之一种”。

不过,法务部仅援引解释文的一部分,解释文后半段为“若虽有行为先例,但因亦曾出现相反之先例或因有抵触成文规定之嫌,拘束力备受质疑者,即不能认其为具备规范效力之惯例”。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惯例有例外或抵触法律,就不能成为“行政惯例”。

台湾检方表示,特别费是立法院或各级地方议会所通过的预算,预算案等同法律或法规命令位阶,依行政惯例所得出的“实质补贴”说法,抵触成文法规定,无法成为具备规范效力的惯例。

另外,台湾法务部指出“机关内会计人员多年来亦未曾闻及对特别费之整体处理方式予以告知错误或纠正”。检方依行政院所颁布“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三点规定,认为会计人员不论对领据、收据、发票、单据、书据等均是“形式审查”,并非针对特别费才如此,过去没听过相关纠正乃属自然,自无行政惯例可言。

至于要找特别费“相反之先例”并不困难。检方依审计部统计中央政府各单位预算机关去年一至八月特别费报支情形,统计出有六十二位正、副首长全数以单据核销特别费,占全部官员的百分之十九点五六。这些正、副首长的特别费领用方式,与法务部“实质补贴”、“行政惯例”说法并不相符。

纵使以台北市政府一百六十一名可领取特别费的机关首长来看,去年一至八月有一百一十七人与马英九一样,以领据核销全部特别费;未以领据核销半数特别费者还有四十四人,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三三。可见并非所有首长均用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行政惯例”说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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