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协欲介入安省诉江案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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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玛莎多伦多报导】最近,中国大陆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试图介入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在安省控告江泽民等中共官员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一案受到控方质疑,控方质疑该律师协会并非独立的律师协会而是受中共操控的组织因此不具备介入资格,目前法院尚未判决是否拒绝该申请。
  大陆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安省高等法院批准其作为第三方“介入”(intervene) 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在安省控告江泽民等中共官员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一案。到目前为止,关于该协会是否应该获得“介入”地位,双方已经交换了证词,最后的法律论述还没有提交,庭审的日期也没有确定。至于法官最后的决定,则可能在庭审几周甚至几个月后做出。

  2006年7月,安省高等法院(The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for Ontario)在中共官方一直拒绝接收原告循正常法律程式送达的的法律诉状的情况下,批准了控方律师所提出的要求豁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

  此前中共官方一直拒绝接受原告循正常法律程式送达的这些文件。这一决定为在加拿大法庭上“缺席审判”江泽民等移除障碍。这就意味着:即使被告江泽民等缺席,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

  这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申请中声明,本案的审理结果将会触及到其自身的利益。

  控方的回应则是要求法庭拒绝该律师协会介入。

  本案控方律师凯特 . 开普敦(Kate Kempton)说“我们的主要论点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完全受中国共产党的操控,而不是像其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因此不具备介入的资格,”。

  据控方律师凯特 . 开普敦介绍,第三方介入有两种形式,一种称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通常是法庭邀请第三方提供有助于案件审理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的权力十分有限;另一种介入称为“全方介入”(full party),第三方如果认为法庭的裁决将会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向法庭提出全方介入申请。一旦申请通过,第三方将获得比较宽泛的权力,包括提供证词,交叉质询,作出完整的法律论述等。

  2004年11月,六位曾在中国大陆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将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及追随其迫害法轮功的罗干、刘京、李岚清、王茂林五名中共官员告上法庭。本案六名原告要求曾下令并执行迫害的上述中共官员做出2千万加元的民事诉讼赔偿。(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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