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觉:反腐败还是反法治?

方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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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讯】【新世纪特稿2007年8月3日】昨天,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位副书记声称: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已经移交司法机关羁押。

这与其说是“反腐败的重大成果”,不如说是“反法治的突出表现”。

此前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将涉嫌腐败犯罪的陈良宇移交司法机关,随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了这个决定。

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只有检察机关有权批准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有权自行逮捕犯罪嫌疑人。除此,任何政党、任何组织、任何机构都无权把任何人“移交司法机关羁押”。当然,在“文化革命”期间,“造反派组织”或“革命群众”可以把“反革命分子扭送公安机关”。今天的“移交司法机关”与40年前的“扭送公安机关”在无视法治上是一脉相承的。中共在这方面“与时俱进”。

陈良宇涉嫌腐败犯罪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由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然后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直接由检察机关逮捕。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都是在羁押状态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然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坚持由“自己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陈良宇。从去年9月中纪委对陈良宇“立案”,到今年7月“移交司法机关”,拖延了10个月之久,陈良宇才被羁押。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不是有妨碍司法之嫌?

长期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种反法治模式:对中共高级官员的涉嫌犯罪的腐败案件,先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然后报请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这似乎意味着中共的高级官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享有古老的“治外法权”:不受司法机关管辖,只受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管辖。

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是从维护中共一党专制的稳定考虑,从党内派别斗争的力量对比考虑,权衡是否把涉嫌腐败犯罪的高级官员“移交司法机关”,取舍对涉嫌腐败犯罪的高级官员的事实认定,限制对外公布涉嫌腐败犯罪的高级官员的材料范围,并操纵司法机关对涉嫌腐败犯罪的高级官员的判决。在这种反法治模式下,大批严重腐败的高级官员被庇护,大量严重腐败的事实被掩盖,大多数严重腐败的案件被拖延。这是中共高级官员里腐败分子越来越多、腐败情节越来越恶劣的重要原因。

中共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诞生的。这类机构从诞生起就有反法治的“基因”:它们试图把违法犯罪的中共官员由司法审查转变为党内“审查”。将近30年来中共日益腐败、全面腐烂,已经表明中共的纪律检查机构失去了存在价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嘛!

取消中共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司法机关从源头上介入对涉嫌腐败犯罪的中共官员的调查、侦查、审查并依法处理,有助于遏制腐败和清理腐败。不应该忽略,要做到这一点,还必须取消中共的另一类反法治的机构-各级“政法委员会”。如果中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和律师)、检察院和法院继续由中共的“政法委员会”领导,“政法委员会”将会继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遗志,坚持包庇腐败、掩盖腐败、默许腐败。

(作者是在美国的中国政治活动人士)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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