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覺:反腐敗還是反法治?

方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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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訊】【新世紀特稿2007年8月3日】昨天,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一位副書記聲稱: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已經移交司法機關羈押。

這與其說是“反腐敗的重大成果”,不如說是“反法治的突出表現”。

此前一個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將涉嫌腐敗犯罪的陳良宇移交司法機關,隨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執行了這個決定。

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只有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只有檢察機關有權批准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也有權自行逮捕犯罪嫌疑人。除此,任何政黨、任何組織、任何機構都無權把任何人“移交司法機關羈押”。當然,在“文化革命”期間,“造反派組織”或“革命群眾”可以把“反革命分子扭送公安機關”。今天的“移交司法機關”與40年前的“扭送公安機關”在無視法治上是一脈相承的。中共在這方面“與時俱進”。

陳良宇涉嫌腐敗犯罪的事實清楚、情節嚴重,完全符合法定條件由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然後報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直接由檢察機關逮捕。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都是在羈押狀態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然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堅持由“自己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陳良宇。從去年9月中紀委對陳良宇“立案”,到今年7月“移交司法機關”,拖延了10個月之久,陳良宇才被羈押。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不是有妨礙司法之嫌?

長期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有一種反法治模式:對中共高級官員的涉嫌犯罪的腐敗案件,先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然後報請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這似乎意味著中共的高級官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享有古老的“治外法權”:不受司法機關管轄,只受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管轄。

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是從維護中共一黨專制的穩定考慮,從黨內派別鬥爭的力量對比考慮,權衡是否把涉嫌腐敗犯罪的高級官員“移交司法機關”,取捨對涉嫌腐敗犯罪的高級官員的事實認定,限制對外公佈涉嫌腐敗犯罪的高級官員的材料範圍,並操縱司法機關對涉嫌腐敗犯罪的高級官員的判決。在這種反法治模式下,大批嚴重腐敗的高級官員被庇護,大量嚴重腐敗的事實被掩蓋,大多數嚴重腐敗的案件被拖延。這是中共高級官員裏腐敗分子越來越多、腐敗情節越來越惡劣的重要原因。

中共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1978年12月“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誕生的。這類機構從誕生起就有反法治的“基因”:它們試圖把違法犯罪的中共官員由司法審查轉變為黨內“審查”。將近30年來中共日益腐敗、全面腐爛,已經表明中共的紀律檢查機構失去了存在價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嘛!

取消中共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司法機關從源頭上介入對涉嫌腐敗犯罪的中共官員的調查、偵查、審查並依法處理,有助於遏制腐敗和清理腐敗。不應該忽略,要做到這一點,還必須取消中共的另一類反法治的機構-各級“政法委員會”。如果中國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獄和律師)、檢察院和法院繼續由中共的“政法委員會”領導,“政法委員會”將會繼承“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遺志,堅持包庇腐敗、掩蓋腐敗、默許腐敗。

(作者是在美國的中國政治活動人士)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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