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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义工组织被指非法遭解散

2007-09-11 11:30 中港台时间|09-10 22: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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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一日电)近日在中国山东省寿光市,未经注册的寿光义工组织被当地政府以“非法团体”为由解散,对这个由一百五十多多人组成的爱心团队来说,无疑是沉重打击。在中国类似上述案例,没有合法地位的义工组织十分普遍。

据山东“齐鲁晚报”报导,六月二十三日晚上,寿光义工为六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募捐,但是当场却被寿光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部门十多人制止,演出被迫中断。

八月九日寿光民政局还在“寿光日报”上,发布一条特别声明:“前段时间,自行组建的“寿光市爱心义工”和“寿光市吉他协会”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且在个别刊物上刊发招生广告,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该组织成立三个多月来,由几人发展到一百五十多人,慰问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给交警送水等,这大大小小十多次的活动中,都倾注了他们满腔的热情和纯洁的爱心。

寿光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寿光义工从来没有和他们联系过,开展活动也从来没有和他们打过招呼,更别说注册了。按照相关法规未经注册的团体就是非法的,对寿光义工的解散是有法律依据的。

该事件在当地引发争议,有民众认为这群义工令人敬佩,无私奉献的精神很可贵。禁止没有注册的义工奉献爱心,虽然合法却不合情。

另有民众认为,奉献爱心固然是好事,但现在是法治社会,必须得依法办事。

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说,义工组织难以取得合法化身份,主要关键在注册。中国政府对于社团的管理实行的是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办法。

一九九八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团体要想在民政局注册,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业务主管单位到底是谁。

目前中国相关法规中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明确的定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义工既不属于社会团体,也算不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也是造成义工难以注册的原因之一。

实际的情况是义工要想注册,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由于没有明确某一部门就是业务主管单位,很多部门担心义工万一出现什么差错后难以承担责任,就相互推脱责任。

在中国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不少义工处境很尴尬。专家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规,对义工有个明确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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