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炼法轮功 山东残疾人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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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讯】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残疾人李瑞峰因为修炼法轮功,被济宁市中区法院判刑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李瑞峰被送往泰安监狱关押。李瑞峰随后上诉至济宁市中级法院,济宁市中级法院在不开庭、不听取辩护人意见、继续在构成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缺三的情况下,秘密维持原判。

据明慧网报导,李瑞峰,男,44岁,家住济宁市中区红西小区,属于残疾人,听力和语言都有一定的障碍。修炼法轮功后听力和语言得到了改善。一九九九年中打压法轮功以后,他多次上访。为此,他被中共人员多次关押、被非法劳教三年,并遭背铐、毒打、在冰天雪地里冻等非人折磨。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李瑞峰被济宁市警察郭洪涛带人从家中抓捕。当天济宁市中区有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被抓捕,其中包括周宁、岳丽华等。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四日上午,济宁市中区法院在不发布公告、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对李瑞峰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秘密审判后,于七月二十四日非法判李瑞峰3年徒刑。

同时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还有周宁、岳丽华,分别为5年和3年徒刑。负责非法审判三人的济宁市中区法院人员是:审判长:王福伟,审判员:陈涛、邱芳。济宁市中区检察院检察员:邹燕。

构成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缺三

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职业和身份的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那么他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

分析人士指出,有关法轮功案件的关键是: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压根找不到被破坏的所谓犯罪客体在哪里,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破坏。仔细分析,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法轮功学员,不只是缺乏“犯罪客体”这一个要素,而是缺乏三个要素,即除了“犯罪主体”之外的其它三个要素全部欠缺。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既不知道要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犯罪客体),也就根本涉及不到主观的态度、目的和动机(主观方面),以及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客观方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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