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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事业绩效奖金公式应修正 并增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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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14日电)国营事业绩效奖金现行计算公式以年度营收为基础,学者认为并不合理;除了人事费外,公式有广纳其他指标的必要,同一制度是否一体适用公用型、竞争型事业,也值得商榷。

经济不景气,民营企业获利骤降,员工年终奖金跟着大缩水,国营事业在此时核发高额年终奖金,自然引发民怨。连总统马英九都指示经济部要注意“社会观感”,进行制度检讨。

依“经济部所属事业经营绩效奖金实施要点”,国营事业年度决算审定为盈余者,可依公式计算,发给最高2.6个月薪给的绩效奖金。

计算公式的指标包括年度决算盈余、劳动成本占营业支出比率、劳动生产力进步比率等;计算基础则包括年度决算用人费、年度决算营业收入、年度决算营业支出。

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梁启源表示,国营事业目前是依营业金额计算员工分红;以中油为例,当油、气价处于高档时,营业金额当然随之增加,“但能否反映真实的生产力,必须考量”。他强调,政府应该检讨国营事业员工分红的计算公式。

现行计算公式中,又以人事费居最关键因素。不管是劳动成本占营业支出比率,或劳动生产力进步比率,都是以人事费为计算基础。

然而,绩效奖金有别于发给个人的考核奖金,是以整体事业单位年度营运效率为考核标的,包括企业是否在采购、生产、行销等环节上开源节流?是否减少浪费?改革成效如何?都是评定营运绩效的重要指标,若仅以人事费运用是否发挥足够效率,作为考核事业单位绩效奖金的依据,容易失之偏颇。

经济部所属事业经营绩效奖金实施要点明定“年度审定决算无盈余或亏损之事业,不发给绩效奖金”;中油、台电今年亏损皆达新台币千亿元之谱,依规定,明年就不应该发给绩效奖金。

不过,实施要点也明定,各事业“得就影响决算盈余之政策因素项目提报经济部审议”;其中“经行政院与经济部政策指示办理事项”就是政策因素。

例如国营事业配合外交政策进行的国外投资若亏损,或因油价冻涨、自行吸收成本涨幅,以及电价调涨未足额反映成本等因素,都属政策因素。由各事业自行“从严核算”受影响金额后,再经行政院主计处、监察院审计部审核,仍有机会拥有年度决算盈余,并据以核算上一年度的绩效奖金。

国营事业发放年度绩效奖金0至2.6个月的部分,自民国78年沿用迄今已近20年。在马总统指示下,经济部上周已开始研议检讨方向。

持平而论,员工分红是企业激励士气、凝聚向心力最直接的做法;若因大环境不景气,就要国营事业“苦民所苦”不发奖金,对员工并不公平。

然而,中油、台电、台水等公用型国营事业,与台船、汉翔等竞争型国营事业终究不同;经济再不景气,民众收入再不稳定,日常生活中,油、电、水还是得照用。换句话说,若计价公式稳定、排除政策干预因素,公用型国营事业每年的营运情况,应不致出现太大的波动才对。

在此前提下,对员工个人发放最高 2个月考核奖金之外,再依事业营收核发最高2.6个月绩效奖金的制度,是否应一体适用于公用型与竞争型的所有国营事业?

未来是否应重新检讨国营事业奖金核算公式,广纳涉及经营效率相关指标,明订新的核算标准,废除 2个月或2.6个月的上限,让事业的营运效率确实反映到员工的奖金上?都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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