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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薪董监事申报财产 台学者建议订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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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17日电)国家电影资料馆不支薪董监事集体请辞,抗议未被告知需申报财产。学者今天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适用太广,很多基金会、协会等有类似状况,应订除外规定,以免人才不愿出任。

媒体报导,行政院新闻局昨天召开国家电影资料馆董监事会,在事前未告知情况下,要求董监事在12月底前申报财产,否则将被罚款甚至判刑,与会的导演李行、侯孝贤等人认为极不合理,当场请辞。

永然律师事务所所长李永然表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有除弊功能,立意良好,但需申报财产者范围太广,就他所知,外贸协会等基金会、协会也有类似电影资料馆的状况。

他指出,担任不支薪董监事者,大部分本身都有很好的工作,主要是以“社会回馈”、“社会服务”的立场出任董监事,却必须面对这样法令规范,会有不如归去之感。

李永然建议相关部门适度检讨财产申报适用对象,才不会导致有些人不愿出任不支薪董监事,造成遗珠之憾。

李永然也说,董监事人事的承办人员,有义务事先告知需财产申报等事宜,让当事人有选择,而非就任后才被告知,变成进退维谷,因为若不申报,会有违法、不尊重法律的问题,且会被认为有顾虑而不申报。

台北大学公行系助理教授陈耀祥表示,国家电影资料馆的状况,可能是新闻局当初没有跟董监事讲清楚。

陈耀祥指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是阳光法案,立法原意是防弊,但适用对象范围太广,因私法人的性质非常多元,很多属公益、文化、教育性质,并非营利性质,不支薪董监事是为国家做事情,却还要申报财产,因此财产申报适用对象确实需要重新检讨。

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云骅表示,财产申报是“个人隐私的揭露”,董监事对基金会、协会等有一定的决策权利,因此有这样的规范。

杨云骅也认为,此法规范太广,影响许多人出任不支薪董监事的意愿,应适度限缩范围或订定除外规定,不能一视同仁。他建议修法,授权相关机关以行政命令规定,斟酌各类状况做除外规定。

至于部分董监事抱怨事后才被告知,杨云骅表示,这是承办人员不够细腻所导致。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胡博砚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可适度解决公务员收受贿赂问题,而有些公股代表确实掌握很大资源。

他说,大部分董监事是不支薪,只领车马费,需申报财产人员范围太广,连义工性质者也要申报财产,有何意义?有些基金会、协会没有利益纠葛的问题,像电影资料馆就没有这样的问题,电影人当董监事,是“电影义工”性质,却还要申报财产,可以想见电影人的愤怒。

胡博砚建议订定除外条款,让未支领固定薪资的董监事可不用申报财产。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规定十余项人员需申报财产,其中包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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