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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部修法 无薪事病假 将须早通知

2008-02-13 15:07 中港台时间|02-13 02: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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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黄凯熙编译报导)据美联社报导,如果联邦劳工部将变更“家庭与医疗准假法”,未来雇员除了在紧急状况下,必须在请事、病假前通知雇主。

依照现行的“家庭与医疗准假法”(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FMLA)规定,员工只要在请假后的两天内,向雇主报备请假事由即可。但是现在美国劳工部已打算废除现行的请假条例,改以新的变更规范。

劳工部的改变是基于许多雇主的抱怨,在现行的的FMLA规定下,员工可以合法的临时请假,却会造成许多工作无法如期完成的窘况。劳工部已在上周五对外公布变更法案的内容。

联邦 FMLA准许工作超过一年的员工,因为自己罹患重病、或者是为了要照顾家中的新生儿或病人,可以请12周的无薪假。这个条款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50人的公司。

美国国会同意审查自1993年通过并执行至今的FMLA的首次修正案。不过联邦众议院教育暨劳工委员会主席乔治‧米勒(George Miller)说:“这个提案显然是在为资方谋利,而牺牲员工的权益。”

由米勒参议员所组织的一个小组委员会,计划在本周五(2月15日)举行修正法案公听会;另外麻赛诸塞州(Massachusetts)甘迺迪参议员也会在周三(2月13日)举行一个劳工委员会公听会。

甘迺迪说:“我深恐新的修正法案将会加深这些需要医疗照顾者的困境,也会加重这些在FMLA保护下的员工一些不必要的负担。”

美国劳工部除了计划改变以上提到的相关法规外,其他几项也列入修正范围的条款如下:

--雇主可对经常请事、病假而可能危及本人或他人的雇员,进行“职工适任”(fitness for duty)评估方案,雇主可要求雇员在评估时,提供适合工作的证明。

--雇主可把请假的雇员排除在全勤奖励名单之外。

--对于请假回来后却只能做“较轻松”工作的雇员,雇主不得扣除他们的法定请假时间。

--重新定义“患重病”为:每月至少需到医疗院所看两次病者。定义罹患“慢性病”者为:每年至少必须到医疗院所接受两次治疗者。

--若经诊断为罹患长期疾病的雇员,必须每年提供医生诊断证明。

--尽速增设允许雇员为了照顾生病或受伤的军人家属,每年最多可请26周事假的法案。

劳工部已在上周五公布长达五百页的FMLA修正草案。并在十一日将草案刊登在联邦法案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供民众进行为期六十天的评论和建言。劳工部希望最终法案能在今年底完成。

仍有不少的美国工业及劳工团体还没看过这些修正草案。美国“国家与妇女暨家庭关系”协会(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Women and Families)主席奈丝表示:“在还没有看到修正草案的详细内容之前,无法做出过多的判断。我们也曾看过许多听起来很合理的可行之道,但是到后来都变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

美国“国家制造业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的劳工暨人力部负责人史翠克杰斯基对新修正案的看法则较为乐观,他说:“...新法案听起来似乎更能朝良好的方向改善问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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