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明:朱玉玲女士决心继续申诉上访

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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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朱玉玲撤销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等几项请求,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原判。朱玉玲女士表示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项判决,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玉玲是2007年12月4日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应在3月4日以前将判决通知涉案各方,但朱玉玲直到3月10日仍没有得到审理结果的任何消息,于是她就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审理情况,办案法官刘敏才将《判决书》交给朱玉玲。《判决书》是2008年2月24日签署的,但在15天后才在朱玉玲的查问下交给朱玉玲。

看到中院的判决,朱玉玲当时厉声责问刘敏法官:“你怎么能给我作出这样的判决?你还不如一个老百姓!当不了法官,你回去种地去!我们老百姓就这样让你们欺负!”“你这个判决很明显就是扇了上次中院判决一个耳光!05年林业局在我怀孕之时单方面不允许我继续工作,上次中院判决我劳动关系续存,刚判下来一个礼拜,林业局就又给我下个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那劳动法上规定不得在孕期解除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等规定是在放屁?”“怪不得在两会期间你不给我通知判决结果,我就怀疑肯定有问题,果然你给我判成这个样子。这事没有完!我就是打官司到北京,也要和你们干到底!”刘敏法官回答说:“这也是经过研究作出的判决,如果给你判赢了,那那么多像你这样的人怎么办?”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次案时,朱玉玲的代理人马晓明对西安市林业局代理人王尤民的辩解予以逐条驳斥(详见马晓明的代理词)。奇怪的是,王尤民在法庭上被多次允许充分任意辩解,而马晓明针对王尤民的辩解所作的驳斥,多次受到法官刘敏的阻止。马晓明当即表示他是在驳斥被告代理人的发言,不存在重复的问题,法官阻止他的辩驳,就是不允许马晓明发言,这其中有更深一层的政治方面的原因。

马晓明说:“其实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与邓永亮恋爱时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谎称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说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在莲湖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庭向法官出具了国家安全部门搜集的邓永亮的所谓‘罪证’,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也可以知道法官不让马晓明反驳的真正原因。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邓永亮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更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法轮功或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种株连?这是西安市林业局及执法、司法机构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行为。”

朱玉玲索取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后,感到非常愤慨,她准备向正在举行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大会发出呼吁,向中国工会、妇联等机构发出呼吁,向世界劳工组织、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发出呼吁,关注她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关注明显的司法不公问题;她要向陕西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申请抗诉,继续上访、申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斗争到底。

马晓明
2008年3月11日

附:马晓明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朱玉玲的委托,由我担任本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代理人称,2005年5月1日非法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的案件,与2007年5月21日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不是一回事。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判决: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莲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确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由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安排工作岗位,如不安排则每月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给朱玉玲发放生活费;西安市林业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产假工资、生活费、生育医疗费共计12780.32元;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补办自1995年3月以来的社会保险。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的第七天,也就是5月21日,西安市林业局就作出解除与朱玉玲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以书面邮寄的形式通知朱玉玲。在这七天里,朱玉玲曾两次到西安市林业局找有关干部,谈执行中院判决的事,几位官员互相推诿,对中院的判决如何执行没有作出任何安排,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还违法要求上诉人交出住房。被上诉人代理人在答辩中声称,被上诉人已经给上诉人支付了2007年5月份的生活费,意思是已经执行了中院的判决。其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7年5月份的生活费,是在上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于2007年6月6日双方在莲湖法院签字的,也就是说,西安市林业局在5月21日作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前,就连向上诉人支付5月份的生活费也没有作。这些事实可以说明,西安市林业局作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2005年5月1日非法剥夺上诉人工作权利的继续,与从2005年5月1日起非法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是一回事,是坚持违反《劳动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

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反复声称,上诉人从2005年5月1日起就没有再上班,已经离开了劳动岗位。这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2005年5月8日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朱玉玲照常去上班,被局办公室主任拒绝,这位主任并且说,你要告就告去,机关也不怕你告。此后上诉人在分娩前和产假期满前后,多次到林业局要求上班,均遭拒绝。这些事实证明,朱玉玲失去工作机会,完全是林业局借朱玉玲怀孕之机,单方面的违法决定造成的,是被迫的,上诉人一直没有承认被上诉人的违法决定,一直没有放弃维护自己的工作权利。

三、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称,“机关所需各职位(岗位)人员安排已满”这也是不符合事实和违法的。被上诉人代理人也承认,在非法剥夺上诉人工作权利后,被上诉人随即又招聘了打字员,这说明被上诉人还是需要打字员的,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不是因为被上诉人不需要打字员,不管什么原因,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剥夺劳动权利,都是违法的。

四、被上诉人2007年5月21日解除上诉人工作关系的决定,在程序上也违法。从2007年5月14日西安中院作出判决,到被上诉人5月21日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其间有五个工作日,上诉人两次到西安市林业局要求执行中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按法律规定就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与上诉人进行过任何当面协商,连其他任何方式的协商都没有,更谈不上依法提前30天通知,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五、关于影响此案的其他因素。2005年7月21日,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带领另一位工作人员到上诉人家,要求上诉人腾出住房,被上诉人据理驳斥,刘小明威胁上诉人的丈夫说:“我还没让人把你抓起来呢!”2006年12月29日,在莲湖区法院审理的法庭上,刘小明在陈述和答辩中说:上诉人与其爱人邓永亮(民运分子,2000年以来市国家安全局同成都、重庆国家安全局先后多次来我单位调查该人情况),采取在非法网站发布煽动性信息、向国家领导人及有关单位上访等行为,公开诋毁、辱骂、威胁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还当庭出具了相关的书面证明,这些书面证明有些出自国家安全部门。

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与邓永亮恋爱时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谎称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国家的其它机构,都不能找出邓永亮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更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法轮功或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种株连?这是西安市林业局及执法、司法机构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行为。

西安市林业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机构,在目前我们国家反复着重强调落实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大形势下,能够这样公然严重地违反劳动法,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我请求审判人员能够依法予以公正的判决。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马晓明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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