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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条款不公 台消基会吁主管机关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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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消费者文教基金会25日公布针对银行房贷契约的调查结果,发现5大不公平房贷条款,包含以条文要求借款人一定要提供保证人、提前清偿支付违约金、消费者间接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限等,消基会提醒消费者要仔细察看契约内容,也呼吁主管机关应重新修正不公平条款。

消基会25日召开“5大不公平房贷条款现形,银行房贷大抽查”记者会,公布2月14日至3月17日间,以网路问卷调查25家银行房贷契约结果,发现5大不公平房贷条款。

第一,以条文要求消费者间接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限。消基会调查发现,25家银行的借贷契约中,25家银行均明文条列“消费者已经过5日之审阅期同时确认并了解”等说明。消基会表示,若业者以不法手段要求消费者放弃审阅期,依消保法第11-1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契约或部分条款无效。

第二,23家银行要求保证人/连带保证人负完全清偿责任。消基会认为,当消费者进行有担保品的借贷时,应免于提供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

第三,有2家银行要求“约定借款人应提供借款额度总金额之本票”,4家银行附上“本票一纸”。消基会指出,已违反“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规定银行业者“不得约定借款人应提供未载金额之本票”的规定。

第四,20家银行以条文要求“提前清偿违约金”,消基会认为现在金融大环境不佳,消费者愿意提前偿还债务,还要被银行要求支付违约金,实在不公平。

第五,16家银行在契约中明定凡持有担保物收据、保管证或借款人印鉴,都视为借款人的代理人。消基会认为这也明显违反消保法中企业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的精神。

消基会董事长程仁宏认为,主管机关应重新查核并审视“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对显失公平的条款重新研讨并修正。消基会也提醒消费者,进行借贷时务必谨慎检视契约书,并把握5日审阅期,将合约内容看清楚才是保障消费权益的第一步。银行也应在合理范围内订定借款合约,而非完全以银行利益为优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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