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民阵回应警对被扣留人士搜查检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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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就“警方对被扣留人士进行搜查的安排的第一阶段检讨报告”的回应。警方3月4日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对被扣留人士进行搜查的安排的第一阶段检讨报告”,民间人权阵线对报告结果深感遗憾,认为此报告既未能回应去年警方对“湾仔利东街争取城市规划民主化示威被捕人士被侵权事件”(下称“侵权事件”),且未能处理对前线警务人员执法时指引不清及缺乏监察等制度上问题。

侵权事件违反指引的内容

警方因应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就“事件”提出的意见,而对被扣留人士进行搜查的安排进行检讨,报告内容反映出警方在是次侵权事件已严重违反指引的内容:

一、违反搜身目的

报告指出搜身是为确保被扣留人士没有藏毒和“被扣留人士不会逃走或协助他人逃走,不会伤害自己或其他人,不会毁坏或弃置证物,也不会再度犯事”。我们可见被捕人士乃一群争取城市规划民主化的示威者,而且被警方控告涉嫌干犯的罪行也没有涉及任个暴力成分。警方在未有合理有力的理由证明被捕人士藏有毒品,攻击性武器或有可能进行侵害他人或自已的情况,便动用最严重的搜身程序, 将示威人仕剥光猪搜身,而不选择用隔衣搜身等更为尊重人权的方法。警方的行径实在难以服众;明显地当时警方在处理搜身的事情上, 是严重地滥权。

二、违反不得异性在场及需在隐闭地方的指引

报告指出搜身“通常会在警署内非公开的隐闭地方进行。在任何情况下,莙务人员都不得对异性被扣留人士进行搜查”。但在是次侵权事件中,警方措被捕人士进行全身搜查时,作出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及要求当事人作出有辱人格的动作。而当女性被捕人士被搜身时,竟然有男性警员出现在现场,严重地侵犯被捕人士的尊严及私隐。

三、违反不会例行要求脱下贴身衣服的指引

报告指出警方一般来说只会“轻拍身体”、“取出口袋内所有物件”、“脱下鞋子及头饰”、“掀起贴身衣服或脱下裤子”,脱下贴身衣服详细检查并非“例行要求”,而“搜查目的而属必需及相称”,然而警方已违反搜身的范围及目的,更没有理据要求被捕人士脱下贴身衣服,因此警方是次搜身,既“不必需”,更“不相称”。

未能反映制度问题

警察员佐级人员协会主席钟锦华在二月廿八日的东方日报指出,“警队内部一向规定搜查前要讲出原因,现时只不过将程序白纸黑字写出来,新规定不会影响执法,但会增加前线人员文书工作。”反映了事实上指引过去一直存在,然而问题是前线警务人员未能有效依照指引执行。同时亦反映了警方及保安局未能透过是次侵权事件汲取教训,若果政府未能对警察投诉及监察机制进行检讨的话,警方滥权的问题依旧会存在。

报告建议日后值日官须在警方通用资讯系统对搜身进行纪录;而保安局在回复立法会函件中,表示任何因警方行动感到受委屈的人,可向警察投诉课投诉,然而在一个不健全的警察投诉调查机制下,即使有“纪录”,又有何作用呢?

另一方面,报告建议修订《警察通例》,指出“搜身的范围视乎每一个案当时的情况而定”(页五,底线为原文所加,表示对现行文本本的修改/增订),反映出搜身的目的和范围是否合理都是由当时的前线警务人员所决定,实在容易令滥权的情况出现;亦指出警方“会采取适当步骤,以保障将会被扣留人士的私隐和专严”,但未订明所谓“适当步骤”的内容。因此,民阵建议被捕人士有权在警监会成员及律师陪同下被搜身。

在整件侵权事件中,警方亦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拘捕及羁留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及言语侮辱;未按正常程序让被捕人士知道其应有权利;警方在完成程序后才告知他/她们的应有的权利,亦阻碍其中一名被捕人士寻求法律协助;及刻意拖延拘留时间,反映了社会实在需要一套完善监察警方的机制,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因此民阵有以下要求:

民阵强烈要求︰

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马上启动监察机制,立即让已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展开工作,调查警方在是次事件是否出现滥权情况,向公众交待事件,惩处违规侵权的警员,以还被捕人士公道;
2. 成立具调查权力的独立法定机构,以制衡警方,防止滥权情况;
3. 督促政府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就逮捕问题所作出的建议,保障被捕人士的多种权利;
4. 警方须把《警察通例》放于警署当眼位置,供公众随时查阅;
5. 让被捕人士可在警监会成员及律师陪同下进行搜身;
6. 尽快推动香港成立人权委员会,以保障人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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