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民陣回應警對被扣留人士搜查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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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就「警方對被扣留人士進行搜查的安排的第一階段檢討報告」的回應。警方3月4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對被扣留人士進行搜查的安排的第一階段檢討報告」,民間人權陣線對報告結果深感遺憾,認為此報告既未能回應去年警方對「灣仔利東街爭取城市規劃民主化示威被捕人士被侵權事件」(下稱「侵權事件」),且未能處理對前線警務人員執法時指引不清及缺乏監察等制度上問題。

侵權事件違反指引的內容

警方因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事件」提出的意見,而對被扣留人士進行搜查的安排進行檢討,報告內容反映出警方在是次侵權事件已嚴重違反指引的內容:

一、違反搜身目的

報告指出搜身是為確保被扣留人士沒有藏毒和「被扣留人士不會逃走或協助他人逃走,不會傷害自己或其他人,不會毀壞或棄置證物,也不會再度犯事」。我們可見被捕人士乃一群爭取城市規劃民主化的示威者,而且被警方控告涉嫌干犯的罪行也沒有涉及任個暴力成份。警方在未有合理有力的理由証明被捕人士藏有毒品,攻擊性武器或有可能進行侵害他人或自已的情況,便動用最嚴重的搜身程序, 將示威人仕剝光豬搜身,而不選擇用隔衣搜身等更為尊重人權的方法。警方的行徑實在難以服眾;明顯地當時警方在處理搜身的事情上, 是嚴重地濫權。

二、違反不得異性在場及需在隱閉地方的指引

報告指出搜身「通常會在警署內非公開的隱閉地方進行。在任何情況下,莙務人員都不得對異性被扣留人士進行搜查」。但在是次侵權事件中,警方措被捕人士進行全身搜查時,作出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及要求當事人作出有辱人格的動作。而當女性被捕人士被搜身時,竟然有男性警員出現在現場,嚴重地侵犯被捕人士的尊嚴及私隱。

三、違反不會例行要求脫下貼身衣服的指引

報告指出警方一般來說只會「輕拍身體」、「取出口袋內所有物件」、「脫下鞋子及頭飾」、「掀起貼身衣服或脫下褲子」,脫下貼身衣服詳細檢查並非「例行要求」,而「搜查目的而屬必需及相稱」,然而警方已違反搜身的範圍及目的,更沒有理據要求被捕人士脫下貼身衣服,因此警方是次搜身,既「不必需」,更「不相稱」。

未能反映制度問題

警察員佐級人員協會主席鍾錦華在二月廿八日的東方日報指出,「警隊內部一向規定搜查前要講出原因,現時只不過將程序白紙黑字寫出來,新規定不會影響執法,但會增加前線人員文書工作。」反映了事實上指引過去一直存在,然而問題是前線警務人員未能有效依照指引執行。同時亦反映了警方及保安局未能透過是次侵權事件汲取教訓,若果政府未能對警察投訴及監察機制進行檢討的話,警方濫權的問題依舊會存在。

報告建議日後值日官須在警方通用資訊系統對搜身進行紀錄;而保安局在回覆立法會函件中,表示任何因警方行動感到受委屈的人,可向警察投訴課投訴,然而在一個不健全的警察投訴調查機制下,即使有「紀錄」,又有何作用呢?

另一方面,報告建議修訂《警察通例》,指出「搜身的範圍視乎每一個案當時的情況而定」(頁五,底線為原文所加,表示對現行文本本的修改/增訂),反映出搜身的目的和範圍是否合理都是由當時的前線警務人員所決定,實在容易令濫權的情況出現;亦指出警方「會採取適當步驟,以保障將會被扣留人士的私隱和專嚴」,但未訂明所謂「適當步驟」的內容。因此,民陣建議被捕人士有權在警監會成員及律師陪同下被搜身。

在整件侵權事件中,警方亦有其他的侵權行為,包括在拘捕及羈留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及言語侮辱;未按正常程序讓被捕人士知道其應有權利;警方在完成程序後才告知他/她們的應有的權利,亦阻礙其中一名被捕人士尋求法律協助;及刻意拖延拘留時間,反映了社會實在需要一套完善監察警方的機制,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因此民陣有以下要求:

民陣強烈要求︰

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馬上啟動監察機制,立即讓已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展開工作,調查警方在是次事件是否出現濫權情況,向公眾交待事件,懲處違規侵權的警員,以還被捕人士公道;
2. 成立具調查權力的獨立法定機構,以制衡警方,防止濫權情況;
3. 督促政府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就逮捕問題所作出的建議,保障被捕人士的多種權利;
4. 警方須把《警察通例》放於警署當眼位置,供公眾隨時查閱;
5. 讓被捕人士可在警監會成員及律師陪同下進行搜身;
6. 盡快推動香港成立人權委員會,以保障人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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