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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投资型保单仅保险部分可列举扣除

2008-04-23 22:29 中港台时间|04-23 09: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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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电)报税季节即将到来,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使用列举扣除,每年每人商业保险可列举扣除新台币 2万4000元。至于投资型保单的部分,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长凌忠嫄表示,仅保险部分可列举扣除,投资部分不行。

不过,由于现行保险公司寄发投资型保单的缴费证明是将投资与保险费用两者合算,凌忠嫄表示,应该请保险公司分开计算再重新寄发。如果来得及的话,也不排除请财政部发解释函。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综合所得税如采列举扣除额,其中保险费部分,应将人身保险及全民健保保费分别计算,属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费部分(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农保、学生平安保险),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每人每年最高扣除 2万4000元,实际发生的保险费未达 2万4000元者,就其实际发生额全数扣除。

不过,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全民健康保险费,由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的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缴纳者,得不受金额限制,全数扣除。

去年底引发投资型保单课税争议,迄今尚未解决。由于投资型保单已行之有年,保险公司寄发的缴费证明一直是两者合计,民众如果是一起申报列举保费,未来可能会被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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