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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才可列报利息扣除额

2008-04-28 20:46 中港台时间|04-28 07: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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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电)报税季节即将到来,民众申报购屋利息扣除额要注意相关规定。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发现有纳税人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有部分不是属于购买自用住宅的借款利息,因此剔除。国税局提醒,向金融机构借款且实际用在购置自用住宅所支付的利息,才能认列购屋贷款利息扣除额。

南区国税局发现,王君在9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新台币30万元,国税局以其中10万元非属购买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否准认列。

不过,王君不服,主张该房屋是购地自建,购地及建屋共支出1700余万元,其中自有资金300万元,向甲银行及其父亲分别借款800万元及600万元,因甲银行利率较高,在2004年2月间,另向乙银行借款1390万元,以还甲银行及父亲借款,该借款确实用在购地建屋,支付利息应准予认列。

南区国税局指出,王君称向乙银行借款是用于还款给父亲,却未能提示相关借还款的资金证明。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原国税局认为王君不能认列购屋借款利息10万元,并无不合,驳回王君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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