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瑾:常识普及:论政府(下)

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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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讯】(五)尽量使“政府”这种对国人的“合法”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策略

要尽量使“政府”这种对国人的“合法”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我们就要规范“政府”,约束“政府”,限制“政府”,将“政府”的活动牢牢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就是给“政府”套上笼子,让“政府”像一匹马套上笼头缰绳一样,不再是一匹脱缰的野马。

给“政府”套上笼子的措施,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

1、从“政府”权力的来源入手

“政府”的权力,究竟是从哪里来的?“政府”的权力,来之于谁?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还是“政府”自己给自己赋予的权力?

讨论“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无疑是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而一个严峻的客观事实是:我们中国号称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非常可惜的是,我们的文化固然很悠久很悠久,却没有什么可以拿得出手的可以一观的制度文化。我们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大多数是属于非制度文化的范畴,而不是制度文化。我们的制度文化,少得可怜,十分的不发达。这,并不是我们老祖宗的不重视,不关心,更不是我们老祖宗的无能力,而是不敢作这方面的考虑和改进。众所周知,我们中国几千年的制度,就是一成不变的封建专制,在这样的大一统的情况下,由于专制压力的特别强大,使得制度讨论成为一大禁忌。我们的懒于制度建设,实在是深有根源在的啊。

全力打造建设我们的制度文化,应该是当务之急,应该是我们这一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讨论“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无疑是建设我们的制度文化的尝试和努力。“政府”的权力,究竟是从哪里来的?“政府”的权力,来之于谁?过去几千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回答是来之于上天,政府的合法性是“天命所归”,是“成王败寇”的强盗强力夺取。现代文明国家,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民众的赋权。政府的权力,来之于人民权利的部分让渡。

早在1776年7月,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就明确地提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1789年8月,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亦明确地指出:“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任何一国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经过该国民众的赋权,否则,就是非法的。一国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民众的允许。民众给政府赋权的方式,在现阶段,最普通的是公开选举,民众用自己手中的选票说话,用自己手中的选票来为自己的同意被统治而发表自己的同意声明。

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政府就没有合法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只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政府才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2、从国家权力的分权上入手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即国家行政机关”。这也就是说,国家的权力机关有许多种,而不是只有一种。国家的权力机关,除了行政机关,至少还有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国家的权力,至少有三种: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力,怎么能够让政府独自拥有呢?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力,怎么能够让政府一方独大呢?

而在我国历来的制度文化中,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基本上都是政府独揽包办的。也就是说,政府单方面地自以为是霸道地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都归之自己手中。这样一来,我们的权力游戏规则,变成了政府自己定规则,自己执行规则,又自己监督自己执行得怎么样。这就好比在体育运动比赛中,自己既是下场踢球的运动员,又是定运动规则的规则制定者,还是运动场中的裁判。这比赛,还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进行吗?这比赛,还有比的意义吗?这样的比赛,就根本进行不下去了。人家不会笨到在这样的条件下,还会愿意和你进行比赛。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准赢,你赢定了。最后的输赢结局已经事先知道得一清二楚的运动比赛,谁还有兴趣去参加?谁还愿意去观看?我们历来的专制政治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政府单方面准赢,赢定了的恶制度。当然,生活在这样的恶制度当中,任何人都没有不参加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是被政府所绑架的“肉票”。

是的,我要说:生活在专制制度中的所有百姓,从本质上讲,都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是“非人”了,他们都是被绑架的“肉票”,都是政府发财利用的工具——机器罢了。因为,这个时候,每个人的人权,都没有了任何的保障。政府权力的独大通吃,就是特权的盛行,而特权盛行的另一面,就是人权的衰微。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什么好奇怪的。

由于我们专制制度的特别发达,漫长,严苛,以至于我们国人丧失了对制度建设的讨论机会,从而丧失了制度文化的发展。现在,该到了进行打造全新的制度文化的时候了。

政府单方面独揽三种性质不同的国家权力的局面必须打破,让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以一种国家权力,去监督另一种国家权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才是有利于公民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

“三权分立”,是将政府锁进笼子的需要,是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更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需要。专制政府,粗看看,似乎办事的效率要高于民主政府。我们一贯的得意宣传是:我们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但,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真的是优势吗?真的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吗?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这样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不是真正的优势,而恰恰相反,正是我们的制度劣势,正是我们的制度病灶!何以如此说?看看我们所谓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所办的什么大事,这问题就一清二楚了。跟我们普通老百姓生活质量生活幸福度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比如教育、医疗、住房等,专制政府是从来不真正会努力去办的。他们热中于兴办的大事,都是面子工程、献礼工程、景观工程、政绩工程,而这样的大事工程,许多时候却成了地地道道的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我们常见的政府衙门办事处,往往建设得金碧辉煌,是一地最豪华的建筑。这,说明了什么?说明的无非就是政府乱用民众的纳税钱而已,除此不可能是其他结果。

3、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上入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伯尔曼如是说。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民众信仰?这就是在上者的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在一国之内,任何人都不能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否则,法律只能是“形同虚设”。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在法律之下生活,同样,拥有强大权力的政府,更应在法律之下行事,不能超越法律所许可的范围。

规范个人生活的,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事的,是宪法。这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百姓个人是不可能违宪的,有违宪可能的只能是政府。对宪法的认识,我们许多国人又出现了偏差,在相当多的国人中,似乎都认为那是管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而事实是,宪法不是管老百姓的,而是管政府的。用宪法来约束、限制、规范政府的权力,让政府在宪法之下行事,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宪政。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国不是有了一部成文的“宪法”,就是有了真的宪法,就是实行了宪政。一国有没有真正的宪法,这是有条件的。这就是1789年8月,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所指出的:“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国家的权力被政府所独揽,而没有实现分权,民众的人权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即使有了成文的“宪法”,有亦等于没有,这是加了引号的伪“宪法”假“宪法”。

(六)政府和政党的关系

政府和政党,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的许多国人又是易于混淆,不加以区分区别的。政府和政党的关系,我们可以简单地以兵和营盘的关系加以理解。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套用到政府和政党的关系上,就是“铁打的政府,流水的政党”。

政府,是由具体的政党所组建的,这具体的政党,可以是一个,那就是单独组阁,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就是联合组阁。具体由哪一个或哪几个政党组成政府,那就需要一国之内的所有政党参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和平竞争。

在一国之内,政府只有一个,而政党不止一个,应该有许多个,至少得有两个。如果只有一个政党,那就会造成永远是一党组成政府的局面,那样的话,就会因失去竞争而使政府丧失掉努力做事好好做事的压力,就会降低政府的办事效率。一国之内,虽然有多个政党,但如果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和平竞争的话,其情形和只有一个政党一样,也会因失去竞争而使政府丧失掉努力做事好好做事的压力,也会降低政府的办事效率。

一国之内的所有政党参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和平竞争,是保持政府不变质不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没有了这,政府就会成为一团死水,就会迅速堕落变质腐化。这是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

(七)政府的职责

对于一国之政府的职责,我觉得1776年7月,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明白了,那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能够确实有效保障国民这些权利的政府,就是一个好政府,就是一个合格的政府。反之,就是一个不好的政府,就是一个不合格的政府。

因此,政府不是用来“管”民众的,而是为民众服务的。应该被“管”的是一国之政府,而绝对不是老百姓。可惜的是,在我国这种关系总是被颠倒过来,给我的印象是:政府是用来“管”民众的,虽然我们被一再告知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难道不是吗?今日各路城管的横行霸道干尽打砸抢之能事,不正是这种政府“管”民众的明证吗?

2008、5、7-8

──转自力瑾速朽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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