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瑾:土地国有是最大的侵犯人权

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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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讯】人权,这个世界上最漂亮和最动人的词语之一,曾经在我们这片广袤的土地上被最恶毒的语言诅咒着,人们谈人权而色变,仿佛人权就是洪水猛兽,好像人权就是妖魔鬼怪,是十恶不赦的撒旦!今天,这痛苦的历史一页终于翻过去了,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可笑的谈资,保障人权这样的字眼,已经写进了我们的宪法,人们不再对人权感到害怕。这,无疑是我们的进步。这进步,来之不易。但,人权写进宪法,只是实现人权这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让纸上的人权落地生根,并发芽成长,还有许许多多的路要走,也许,那路比之前的路要更漫长,更崎岖不平,更难走。

人权的实现,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需要人民自己去努力奋斗争取才能得来的。这努力奋斗争取的内容之一是:加深对人权内涵的认识,作深入的分析和宣传。今天,我就开一个头,说说有关土地的事情。

早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有这样的论述:“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财产权,是人权里面最重要的一条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其中也有类似的论述:“第十七条(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在私人的财产权当中,土地的拥有权无疑是一项主要的内容。因此,土地国有是最大的侵犯人权。我不知道,在世界百多个国家中,究竟有多少国家是实行我们这样的土地国有政策的。我想,这绝对不可能是多数,而只能是极少数国家的野蛮落后政策。就拿我们中国国内来说吧,土地国有也只是49年后的事,而在此之前的几千年之中,一直都是实行土地私有政策的。因此,完全可以这样说:49年后的土地收归国有,是一项倒行逆施的大倒退之举,是一种历史的反动,是反人类的野蛮暴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强盗行径。

土地国有,造成的弊端显而易见:我们今日的国人居住的房屋,只有土地以上部分的产权,而土地是国家的,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可笑荒唐的局面——这地上的房屋,因土地的没有拥有权,使得“空中楼阁”成为了现实。我们国人的房屋,都是空中楼阁式的在云雾中飘渺的东西: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让一阵风吹过给吹走了刮跑了。不要发出笑声来,这一点也不好笑,因为这已经是一个客观事实:那样的风,就是房屋拆迁,土地开发!

由于没有土地的拥有权,在今日愈演愈烈的农村城市化,房屋拆迁,土地开发当中,我们的广大民众几乎没有了财产的保障,丧失了对自己房屋的保护能力。在政府和开发商面前,房屋的主人本来最有发言权,可是实际却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沉默和屈辱是他们的最后归宿。在这样的背景下,才产生了一个个所谓的“最牛钉子户”。其实,正常的情况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是最牛钉子户,都应该是政府和开发商的上帝——决定房屋去留的主人!

土地国有,造成的另一个大的弊端是:民众财产性收入的减少而陷入贫困。财产性收入,直到近日才被我们民众所认识和承认,而在以前是被认为是“剥削”而受到大批判,被严令禁止取消。这,在客观上减少了民众财产的增加和收入。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民众的收入,本应该该由两部分组成:⑴工资收入;⑵非工资性收入。这第二种的“非工资性收入”,就包括财产性收入、智力投资性收入(专利权等)等多种形式的收入。

我们今日,GDP连年持续高增长,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却出现了民众生活毫无改观,没有进步反而倒退陷入贫困的现象,这可以肯定地说那是不正常的。我们创造的社会财富,没有被广大的民众所共享,其原因之一就是:土地的国有。当土地增值时,其增加的财富没有被民众获得,而是让国家窃取去了。土地国有的实质是:国家成为了一个超级大的大资本家,这样大的大资本家和民众争利时,民众哪里还能是其对手呢。广大民众的陷入贫困,那是迟早的事。

土地国有,还有一个弊端是:土地成了少数人的聚宝盆,成了少数人发财致富的终南捷径。房屋开发商,和政府的有关部门的官员相互勾结,他们迅速地致富了,成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致富的途径,就是对土地的垄断经营。可以这样确定:土地的国有,就是一不折不扣的土地垄断经营政策!

过去改革开放30年,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经济发展,是以无条件地牺牲民众的权益为前提的。民众权益的牺牲,有许多方面,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话语权、迁徙权、土地权、财产权等。过去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不是没有代价的,我们为此而付出的代价是十分昂贵的。这付出的代价,显而易见的有:环境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食物污染、泥土污染等)、失去健康、腐败肆虐、贫富悬殊、道德沦丧……

土地国有,正是民众权益牺牲当中的一部分,正是经济发展对民众所欠下的债。这债,我们迟早是要还的。我们的经济,不可能永远在欠债的情况下得到迅猛而又健康的发展。在过去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发展极限前,我们要主动地解除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土地国有,无疑就是这样的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因素,理应被抛弃。

土地国有是最大的侵犯人权,只有将土地问题提高到这样的认识高度,才有可能得到拨乱反正,才能让土地重新回到全体国人手中,成为国人的财产之一部分而享受到土地带给我们的安宁、快乐和幸福。

2008、3

于速朽斋

──转自力瑾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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