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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对台湾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08-06-10 17:15 中港台时间|06-10 05: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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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日电)中国大陆商务部近日公布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台湾、日本、新加坡、南韩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大陆丙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决定自今年六月九日起,对这些地方进口的丙酮征收百分之五点零至五十一点六不等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也可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

据中国大陆商务部网站,自九日起,中国大陆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日本、新加坡、南韩的丙酮时,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大陆的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大陆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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