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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台灣丙酮徵收反傾銷稅

2008-06-10 17:15 中港台時間|06-10 05: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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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日電)中國大陸商務部近日公佈丙酮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認定原產於台灣、日本、新加坡、南韓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大陸丙酮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決定自今年六月九日起,對這些地方進口的丙酮徵收百分之五點零至五十一點六不等的反傾銷稅,為期五年。

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等產品,也可作為有機溶劑,用於醫藥、油漆等行業。

據中國大陸商務部網站,自九日起,中國大陸的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台灣、日本、新加坡、南韓的丙酮時,應依據終裁公告中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國大陸的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台灣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大陸商務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該公司適用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規定,以不低於其承諾價格出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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