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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仍要共同扶养子女直到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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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三十一日电)嘉义县陈姓男子与台中市邓姓妇人于九十二年十月间协议离婚,并未按承诺每月给付两万元供其女儿生活费,邓妇提出请求给付扶养费用,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审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扶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因此,陈姓男子应给付邓妇两名女儿的扶养费用。全案仍可上诉。

今天发布判决书指出,邓姓妇人与陈姓男子于七十年结婚,并分别于七十一年及八十年产下两女,不过,邓妇于八十八年罹患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影响夫妻间性生活,陈男不仅没有照顾家庭,还与第三者互通款曲,弃家庭于不顾。

邓妇迫于无奈,四处借贷度日,双方并协议于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离婚,陈男并承诺每月给付邓妇及两名女儿新台币两万元的生活费,不过,并未按其承诺行事,根据民法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因此,邓妇依法向嘉义地方法院提出给付扶养费用诉讼。

判决书表示,陈男辩称离婚后确实有负担子女扶养费,只是未统计,也有帮前妻解决一笔三十万元的债务,不过,陈男均无法举证自己的说法,而且两人离婚后,共同监护两名女儿,需分担子女生活费,因此,陈男需给付两女儿的扶养费用。

按照邓妇与两名女儿住在台中市的消费,陈男应给付邓妇一百一十万五千六百五十元,以及自今年六月四日至一百年二月三日止,给付每月九千七百五十元直到小女儿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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