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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财法院三合一审理 解决冗长审理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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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报导】智财法院系列报导专题之二(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九日电)台湾今年七月成立智慧财产法院,专责审理智慧财产权案件,并透过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合而为一的“三合一”审理制度,解决昔日智财案件冗长审理弊病,让承审法官兼办三类案件,处理相同案情的上诉、抗告或行政诉讼事件,维持同一见解,加速审判,增进效率。

台湾的诉讼制度采公、私法二元体制,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分轨并行,分别有各自管辖法院,同一智财权客体发生争讼,可能发生智财权有效性的行政诉讼,也可能涉及侵害智财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分别由不同的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审理。

如以专利权侵害民事诉讼为例,一旦涉及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民事法院可能因当事人提专利权已系属行政法院抗辩,须停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性争议确定,不仅官司缠讼多年,更有可能造成判决定谳时,专利权产品可能无法在市场竞争,无法保障研发人所投资心力和经费。

有鉴于此,司法院创立“三合一”审理制度因应,涵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营业秘密法、光碟管理条例、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等智慧财产权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涉及智财权的第一、二审民事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纳入智财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智财法院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合而为一,法官兼办三类案件,并处理相同案情的上诉、抗告或行政诉讼事件,维持同一见解。

另外,审理法还引进“法官自为认定(智慧财产)IP 有效性”,若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权不存在、或请求被告不可以妨碍原告继续制造或贩卖产品,甚至是仿冒商标的刑事被告主张商标权有瑕疵等IP有效性争议,法官都可以自行认定,不须停止程序。

不过,法官对IP有效性认定,效力仅及于案件内,法官若“认定”IP无效,不等于真的无效,若要使IP真正被撤销或废止,仍须靠行政程序最做后确定。

为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断断续续提出新的有效性抗辩资料,拖延诉讼,司法院强调,若没有在第一审或准备程序时提出资料,不可以在上诉审、或是准备程序后的言词辩论提出;如行政程序已认定IP有效性的举发或评定不成立确定,也不可以再到智财民事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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