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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游说法八日上路 游说与被游说都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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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三日电)阳光法案游说法八日将正式实施,此法明定游说者与被游说者皆须依法强制登记,申报财务并揭露资讯,以使游说透明化;若有意隐匿游说者,经查获可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台湾是继美国、加拿大之后,全世界第三个制定游说法的国家。所谓的“游说”意指,游说者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或议案的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向被游说者或其指定之人表达意见的行为。

游说者指自然人、法人或人民团体,以及受托游说的自然人或营利法人;被游说者为总统、副总统,各级民意代表,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以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所规定政务官。

不过,此法也规定,如果是涉及人民团体依法申请、请愿、陈情、陈述意见的事项;国防、外交、大陆事务及国安机密事项;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外国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派驻或派遣人员在台所从事的业务,不得游说。

游说采强制登记制,被游说者在接受游说后七天内,如果没有向专责单位登记游说者及游说内容等,可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此法严禁不当游说,违者最高可处两百五十万元罚锾。

为避免公职人员离职后,利用原本职务关系向原服务机关施压,影响决策,造成不公平的情形发生,游说法明定,正副总统、受总统任命的政务官及各级地方首长,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自行、受托或委托他人,向离职前五年内曾服务机关游说,但卸任各级民代不受此限。

不过,民代如果对自己经营或投资的事业进行游说,容易让民众产生有利益输送的疑虑,为了防止弊端产生,游说法也规定,各级民意代表不可以为其本人或关系人经营或投资股份总额达百分之十以上的事业进行游说,也不得委托其他游说者游说。

如果有隐匿游说情事、卸任公务员游说违反旋转门条款,或民代及其关系人违法游说,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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